微博发布指引,要求明星不得煽动粉丝。图/取自微博
官方决心打击“饭圈乱象”,在中央网信办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相关要求后,微博1日也发布指引,其中指出,明星遇到舆情事件不得煽动粉丝控评、刷评,平台也有义务为未成年建立一个防火墙,理性追星。
微博1日颁布《明星经纪公司及官方粉丝团社区行为指引(试行)》,且指引为“试行阶段”,微博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后续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
这项指引共有14条,9月1日起实施。其中最引人瞩目的一条为,当明星遭遇舆情事件时,不得煽动粉丝去新闻媒体、国家机关等非娱乐性质微博下‘控评’或‘刷评’;禁止教唆和组织粉丝线上和线下干扰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和公共秩序,如占用工作电话、工作邮箱,在微博及其他平台重复恶意投诉,干扰办公场所秩序等。
另外,微博也指出未成年人是平台关注的群体,并指这群未成年人不适合参与打榜应援等网路活动,部分内容也不适合该群体观看。平台有义务建起一道防火墙,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接触内容的安全性,引导未成年人理性追星。
以下为14条指引内容:
第一条 为落实主管部门饭圈治理专项行动相关要求,回应社会公众对粉丝追星现象的日益关注,有效引导和保障明星娱乐产业在微博平台的健康发展,微博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构建良好的社区秩序和主流价值认可的粉丝集体形象需要各类参与主体(社交媒体平台、明星及经纪公司、粉丝团体、媒体、演艺协会等)共同承担治理义务,形成治理共识。
第三条 平台有责任建立完善粉丝社群管理机制,优化产品策略,加强日常管理,提升粉丝饭圈相关有害资讯的监控和处置力度。
第四条 平台方反对一切无底线追星、消费攀比以及饭圈互撕等价值导向不良现象,坚决打击网路「黑灰产」和恶意行销等扰乱网路秩序行为。
第五条 未成年人始终是平台关注的重点群体,该群体心智尚未成熟、模仿性较强,不适合参与打榜应援等网路活动,部分内容也不适合该群体观看。平台有义务建起一道「防火墙」,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接触内容的安全性,引导未成年人理性追星。
第六条 明星及其经纪公司应对其粉丝团体负起正向引导责任。平台方鼓励及支持明星及其经纪公司授权或建立至少一个明星官方粉丝团帐号。
第七条 「XX明星粉丝团/后援会」等类似帐号获得明星经纪公司授权后,将认证为官方粉丝团蓝V机构帐号。未取得授权的帐号不得以官方粉丝团名义进行活动。
第八条 明星经纪公司及官方粉丝团帐号及超话应充分发挥明星对粉丝的榜样作用,传播健康向上的正向价值观;建立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传播正能量的常规机制,引导粉丝将热心公益转化成追星的日常行动。
第九条 明星及明星经纪公司对其粉丝负有引导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宣导健康、文明、理智追星的理念;
(二) 引导粉丝在追星中求同存异,反对不同粉丝群体之间的互撕、群体攻击、制造对立等行为;反对人肉搜索、曝光持不同意见的粉丝或路人个人隐私资讯等违法违规的极端行为;
(三) 当明星遭遇舆情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帐号发声,做出澄清或表明态度;
(四) 对于严重违反微博社区规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粉丝群体事件进行公开批评。
第十条 官方粉丝团帐号及超话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微博社区公约,努力营造包容、自律的粉丝群体氛围,主要包括:
(一) 把控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 粉丝团帐号应密切关注粉丝群体,反对粉丝圈内部煽动群体对立情绪、传播负能量、仇恨以及破坏社区秩序的言行;在发生饭圈互撕谩骂等群体事件时,不得挑动、教唆粉丝对其他明星、个人、组织或团体采取谩骂、恶意造谣、曝光私人隐私资讯、扰乱正常公共和社会秩序等行为。
(三) 当明星遭遇舆情事件时,不得煽动粉丝去新闻媒体、国家机关等非娱乐性质微博下「控评」或「刷评」;禁止教唆和组织粉丝线上和线下干扰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和公共秩序,如占用工作电话、工作邮箱,在微博及其他平台重复恶意投诉,干扰办公场所秩序等。
第十一条 明星经纪公司对官方粉丝团帐号及其超话的日常运营负有管理及引导责任,微博站方将予以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 平台方坚决反对并禁止如下饭圈不良行为:
(一) 以攻击某特定明星而存在的职业性黑粉;
(二) 煽动和以反串黑的方式挑动不同粉丝群体之间的对立情绪、互相骂战等引战行为;
(三) 煽动和以歪曲事实、造谣等方式制造粉丝群体和路人及其他圈外群体之间的仇恨、敌视等行为;
(四) 人肉搜索、曝光他人个人隐私资讯等违法行为;
(五) 在社区煽动和组织粉丝扰乱线下正常社会秩序的团体行为,如滥用政府举报、上访、鼓动未经批准的群体聚集活动、干扰公共场所秩序等。
对于上述行为,微博站方将实施「零容忍」,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删除内容、禁言直至遮罩帐号的处置。
第十三条 本指引上述条款为试行阶段规则,将视后续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试行期间,有关规则的具体实施方式将视情况进行调整,同时欢迎文化娱乐产业相关群体、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