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武馆前员工拿着老东家的图片,用于自己开设武馆的学员招揽,这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吗?无锡市新吴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给出了答案。
创立于2008年的“新精武”是国内一个知名的青少年武术培训品牌,在无锡、台州等45个城市开设了100家连锁门店。王某曾是该品牌门店的一名员工,离职后在无锡市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同时在台州市设立了分公司,机构名称为“圣*功夫”,从事的同样是青少年武术培训。
一次偶然的机会,“新精武”品牌所属公司发现“圣*功夫”公司的员工在微信朋友圈中使用了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招揽学员,发布的推广信息包括:“从圣*功夫开始,寻找五彩的世界”以及体验课预约,并配图;“这个冬季,不要因为各种忙而忽略了孩子的锻炼与抵抗力”“学武术学散打就来圣*功夫”“好习惯都是训练出来的—圣*功夫”等以及体验课预约,并配图,其中12张为被诉侵权图片。
该公司认为,对方的行为不仅侵害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双方的门店、培训服务产生混淆,对该公司在无锡、台州开办新店造成阻碍,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圣*功夫”方面则辩称,对方公司的权利图片不具备美术作品的特征,图片内容属于公有领域表达,不应认定享有著作权。其中文字部分为行业惯常宣传口号,图片部分与武术市场宣传图片不存在明显差异,图片布局也属于行业惯常布局,其使用的12张被诉侵权图片与对方主张的权利图片虽然大体相像,但不应认定为侵权。同时,其公司不存在接触涉案权利图片的可能性,且对方的权利图片亦未投入商业使用。此外,即便自己使用被诉侵权图片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理此案的无锡市新吴法院进行了调查,经比对,被告方使用的图片中有12张图片的主体形象与权利图片完全一致,标语字体之间虽有差异但与主体形象的相对位置完全一致,不同点为被告将原告的相关标识去掉或换成自己公司标识。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12张图片与涉案权利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涉案权利图片的复制权。
同时,被告方员工在微信朋友圈中使用被诉侵权图片,且能够看出用于推广公司服务,因其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该行为应认定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作品,相关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被告方的该行为侵害了原告方涉案权利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各种情况,法院认为被告方未经原告方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原告方作品,侵害了对方的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4000元,驳回原告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实际生活中,员工在同行业企业间流转非常普遍,其掌握的资源往往可以通用,但在新的公司开展工作时,需要注意对前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否则会有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的侵权风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