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单案件,决定不罚!——由案说法

佛山本地 2022-11-18 15:13:05

一、案件详情

2022年7月22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企业生产工人现场进行喷漆时未将喷漆房门关闭,导致部分有机废气未能进行有效收集,自由扩散到车间内,排除厂外,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因此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遂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二、企业整改

2022年8月11日、9月6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执法人员两次到该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现场发现企业已经积极落实整改,在喷漆车间正面贴挂“喷漆时门关闭”完整标识,喷漆车间四周已关上围闭,已严格做好喷漆废气的密闭收集,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取证。

三、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政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该企业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且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序号10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未按要求进行密闭的。已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的“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由案说法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下称《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是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要求,指导我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

研究《规定》不难发现,在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中,不予处罚的情节往往有“首次违法”、“主动整改”、“后果轻微”等字样。体现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践中,强调初犯、整改、轻微的特性。在此提醒各排污企业,生产经营不仅要依法依规做好污染治理、配合监管,在因客观因素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更应配合调查、积极整改!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

编辑:许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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