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制度的产生催生了官吏考核制度,中国古代的文官考核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先秦的萌芽时期一直到明清的集大成时期,其考核的范围,考核的机构及人员,考核的标准和方式都经历了从单一到成熟的过程。
考核制度是国家政府对在职官吏实行各项管理的基础,不仅是官吏俸禄,官职升降,官员奖惩的主要依据,而且能激励官吏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及自身素质,使其更好地为封建王朝服务。通过对考核的机构及人员,考核的标准与方式的考察及研究,能够了解文官考核制度的运作方式及其深远影响。
一、文官考核的标准和方式先秦时期,文官考核制度处于萌芽时期,没有专门负责考核的机构,都是由各级地方长官向上级汇报各地的情况。秦朝文官考核权属基本上分为两个系统,一是郡县行政长官,有定期的“上计”制度,具体办法是由县上计于郡,再由郡上计于朝廷。二是上级对下级有随时检查制度。
《语书》记载:“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勃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垂。”
所谓“案行”,即郡将要对所属县在执行法律方面随时进行巡视检查。都官、郡、县对于所属各部门的工作,也要按规定时间进行考核。在西汉,“考绩功课,简在两府”。压相统领百官考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地方则由郡国守相考核属县。东汉时,以太尉、司徒、司空三公辅政,三公分掌军政、民政、财政各官之考核。
隋唐时期的考课融合了秦汉考课的侧重面,即注意德才兼备,使道德、才能、功绩三者较好的结合起来了。如唐代考课标准“四善”德、慎、公、勤、“二十七最”。“四善”主要是道德操守,“二十七最”则是针对各个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到这一时期,考课的制度已经完整统一。
上计,指战国封建官僚政治形成时期,出现的考核政绩的办法之一。上计最开始是剖木券为左右两半,将赋税收入书写在木券上。到了年末,官吏持左券奏上其政绩,国君持右券进行考核。秦汉以后,官吏考课虽不再使用剖券,可依然持“计簿”定期上计。此时的“上计”,多以汇报和评议相结合。
汉代郡守所遣上计吏到京汇报本郡政绩后,要公开接受朝廷列侯等官德审查,回答其关于年景、盗贼等方面的质询,还要听取朝廷的某些政令指示绷。唐代的上计评议方式有了新的发展。无论是中央诸司官和地方州县官的考课,长官对属下官吏的政绩进行评审,初拟优劣等级后,都要征求本人意见,当众宣读公布。
古代历朝官员考核的结果,主要表现方式是政绩的等级高低。而且,政绩等级规定也有一个由粗略到详实的演化过程。两汉魏晋,无论中央或地方,大多以考殿“最”为主,即确定政绩最佳者和最差者。如两汉颖川郡守黄霸、东来郡守韩延寿、丹阳郡守李忠,考科“为天下第一”而升官。
唐代考课等级已比较严明详实。当时依据流内官“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将应考者的“善”、“最”情况结合起来,评定为九等。唐考课九等虽有其优点,但等第过多过细,一般人多为中上,很少染指上三等,收不到劝励官吏的功效。明代考课始由九等简化为三等,即称职、平常、不称职。这样就可以获得考课易行,考者可达的双重效应了。
历代还根据考课优劣进行奖惩。奖惩形式最常见的是,行文或口头褒奖,官升降,棒禄增减,赏赐金银,赐爵封侯等。在明代,统治者注重官员的职务繁简,是不是称职以及在岗位上有无过失,将以上结合起来考核,而定升降奖惩,有相当的合理性。在运用考课督责官吏方面,恩威并施,是可以发挥一定效应的。
二、自尧舜到明清:伴随华夏大地一同成长的文官考核制度《尚书·尧典》记载:“三载考绩,三载黜陟幽明,庶绩咸熙,分此三苗。”
文官考核制度在中国的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到奴隶社会末期。据说,尧舜时期已有考核之法。但具体做法不详,仅仅是神话传说。西周时代有述职及巡狩制,一般被认为是考核制度的萌芽。“述职者,述所职也”,即诸侯定期向周天子汇报自己的政绩情况,谓以述职。巡狩,则是周天子定期视察诸侯们的工作状况。
除述职和巡狩之外,《周礼》中还提到了对官吏考核的一些具体做法,就是太宰以八法治官府,小宰以六计课群吏。述职巡狩制和八法六计,可看做是我国古代考核制度之雏形。此时,考核的权属实质上是归于周天子一人,各诸侯管理各封地的官吏,统一将他们的功绩汇报给周天子。
战国时期,考核的主要形式是上计制,年终各级受课官吏必须到上级机构中接受考核。上级机构根据备案的木券,考核评定该官吏一年的吏治,然后决定升降赏罚。战国时各国上计已较为普遍,如魏文侯时,“东阳上计,钱布十倍”;西门豹为邺令时,“居期年上计”;赵襄子时,以任登为中牟令,“上计于襄子”等。上计内容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情况等方面。
“上计”制度其实是对周朝巡狩制和述职制的继承和发展,但此时,“上计”制度还并不完善,“上计”的具体标准、内容和方式没有明确,而且也缺乏相应的主管机构。因此,先秦时期的文官考核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但它却作为一个基石,为日后考核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秦朝建立以后,文官的考核制度开始发展起来,为此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具体规定了考核的标准“五善”“五失”,这可以看做是中国古代文官考核制度的确立。对于达不到要求的官吏者进行免职,而成绩优异者可以按“劳”升迁,劳绩对于当时的为官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时至汉代,考绩制度渐趋完备,以“课计”作为主要形式,“课”是考课,“计”是上计,其特点是立法化、程序化,并与奖惩升降紧密结合。首先,考课立法化。汉初关注着考课法的创立,开始制定了考核官吏的一些律令。汉的考课律有《功令》、《上计律》、《考功课吏法》等。
汉代考课走上程序化、制度化的道路。汉代负责考课的机关,西汉时是承相、御史二府。“考绩功课,简在两府”。承相主管自中央各卿至地方郡国守令的考课,御史任务是按虚伪,察真实。时间安排上,规定每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并且形式上建立逐级考核制。
考课的目的在于更好的了解和使用官吏,中央政府常以考课的结果,作为官员升降奖罚的依据。汉朝将考课与奖惩结合,更趋制度化。考核优秀者称“最”,奖励的形式有升迁、超迁及赐金、增秩、封爵等考核,劣者称“殿”,惩罚形式有免官、削爵、减秩、左迁等。
隋唐考核制度的法律化、程序化加强。隋唐考课法的完善超过了以往历朝,表现在颁布了一系列考课法令和法规。《唐六典》中有关于官员考课的具体规定。《唐律疏议》、《职刑律》中有专门就考课违律作出追究责任的规定。隋唐时的考课法律化的特点是严法严行。一切按法办事,并按律奖惩,考课官员也严于依法而不敢询私枉法。
宋代在开国初期沿袭唐制,到了元代官吏考核由吏部掌管。对于官吏的考核也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规定,考课机构也非常完备。主要考课办法为“五事三等考课升殿法”。其中“户口增、田野阔、诉讼减、盗贼息、赋役平”是谓“五事”,把考课结果分为“三等”:上选“五事”皆备,中选只成三事,罢免一件也达不到的人。
明清时期,封建统治者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官吏考核制度。与前代相比,明清的考核制度更加详备完善。其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即考满和考察。虽然二者“相辅而行”,但其中还是以考满为主。
三、中国古代文官考核制度的特点我国古代官吏的考核制度在历史上曾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严密的组织系统和以贤能德行为内容的考核标准,曾造就了一批“廉洁奉公”、“为民请命”的清官良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统治者对人民的压榨,缓和了社会矛盾。
秦汉时期,考核工作常常与监察结合,故以帝王为最高负责人,实际上由承相及御史大夫主持。压相府负责考核,御史大夫主持监察。官吏考核由承相府、御史台两大系统结合进行,分工明确。自汉武帝设中朝尚书台,汉成帝将尚书设曹办事以来,官吏考核工作逐渐转入尚书负责。东汉建立后,正式以“尚书三公曹主岁书考课诸州郡”。
秦朝对官吏的考核,分德、才两个方面。对思想品德的统一要求为忠诚清正、勤政廉能、奉公守法、政绩治行,对才的要求比较具体,职能不同的官吏其要求也不一样,开始有了分类而治的思想,秦朝的官吏考核制度是相当完备的。
唐太宗李世民曾言:“国家大事,惟赏与罚。赏当其劳,无功则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
中国古代官吏的考核制度向来是与奖惩制度相结合的,封建统治阶层对官吏考核制度的认识非常深刻也非常重视,这是一种“权术”,是巩固皇权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对官吏的考核,检验其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的成绩,然后根据考核的结果,给予适当的奖励或惩罚,这种方式不仅能激励官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行政效率,也能给官吏提供警示。
考核与监察,是古代帝王为了国家统治机器有效运转,而采取的行政手段,早在奴隶时代,就已经出现了考核的雏形。考核和监察常常是结合进行的,直到封建王朝确立以后,才逐渐分离而各自成为独立的机构。在考核的过程中,几乎都设有负责监察的官吏,从而保证考核的过程公平、公正且合法。
官吏考核的目的是为了筛选出一批优秀的人才,更好的为封建统治服务,如果考核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能到达最初的目的,所以说考核过程中的监督监察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
结语我国文官考核制度经过了漫长的几千年的历史,从最初的稚嫩,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制度严密功能完备的管理体系,但最终却随着封建帝制的灭亡而消亡。它是为巩固封建王权而建立的,制度的本身存在很多的缺陷,在实践的过程中,很难真正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实行,存在一些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现象,在每个朝代的末期,官员考核制度甚至名存实亡。
通过我们用历史的眼光对古代官员考核制度的理性分析,可以看到,期间有过很多闪烁智慧的亮点,比如坚持德才兼备的考核原则,创立分类而治的考核方法,又将奖赏与考核结果相结合,在考核过程中加入监察程序,用立法的形式作为制度的保障等等。
这一部完整的制度体系,选拔出了大量的优秀人才,使得官吏队伍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清明廉洁、勤于政务的良好品质,为维护封建王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可以说,古代官员考核制度的建立,是封疆官僚政治的必然产物,也是维持稳定的政治局面的必要产物。它的这些具有积极意义的方面,仍值得我们予以借鉴。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
[2]班固.《汉书》.[3]魏征.《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