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4月,丁某驾驶鲁H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平邑县地庞线路段由东向西起步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鲁Q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后王某起诉要求丁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鲁H车辆在我司仅投保交强险,出险后因王某车辆损失明显超出交强险限额,经与驾驶员丁某沟通,将交强险理赔款2000元支付给了丁某,由丁某将交强险理赔款和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再一起赔付给王某,因我司已赔付完毕,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认为,因丁某未将理赔款2000元赔偿给我方,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赔付给丁某后是否免除其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的问题。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不得在被保险人赔偿受害人之前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本案中,丁某未向王某赔偿损失,即使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赔付给了丁某,但其不能以此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因此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向被保险人理赔的,是否免除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在一般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被保险人在确定赔偿数额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并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但当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公司申请的,受害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因此,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
(2)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首先,交强险是一种强制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后,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可知:“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即保险公司不得在被保险人赔偿受害人之前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后,可向被保险人追偿。结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不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但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后,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属于重复赔偿,导致保险公司的利益受损。而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其在收到保险赔偿金后未向受害人赔偿,保留该赔偿金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保险公司。此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享有追偿权。
来源:平邑县人民法院公众号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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