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午休出去吃饭都能摊上大事,平民老百姓太难了!
最近,在广西梧州发生了一件“员工午休外出遭遇车祸,法院判定公司不赔偿”的事,这场意外不仅让他双腿截肢,还面临着近20万元的高额医疗费用,而后续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更是让人啼笑皆非。
李先生在梧州的一家木业公司里工作,这公司实行比较严格的生产班工作制,明确规定上班期间员工不得私自外出。
然而,在7月的某一个普通工作日,午休时间里,李先生骑着摩托车外出买药和吃饭,不幸的是,途中他与一辆大货车发生了严重碰撞,这一撞,直接导致他的双腿不得不截肢,巨额的医疗费用让他的家庭陷入了困境。
面对如此高昂的医疗费用,李先生的家庭感到无力承担,家属认为李先生是在上班时间内出的事,所以希望木业公司能承担相关费用。
他们找到公司想要寻求一点赔偿,但公司方面却表示:“李先生在上班时间内违反公司规定,私自外出,责任应当由他自己承担。”
面对公司冷冰冰的一番话,李先生的家人感觉天都要塌了,无奈之下,李先生把公司起诉至到法院,期望法律能为他主持公道。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是在公司午休时间内外出导致的车祸,并非在下班时间内,而且也不是以下班回家为目的外出的,公司有明确规定上班时间不得外出,因此李先生这种情况不在工伤范围内,驳回该诉求,李某再次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网友们对李先生表示同情,有网友认为:午饭时间属于工作时间,中午公司不提供午饭,出去吃饭是合理的事件,为什么不算工伤?
咱们先来说说法律对工伤的判定标准:工伤是指职业伤害,在生产劳动中外部因素引起的机体突发性意外损伤,包括在工作中引起并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和职业病伤害。 我国工伤范围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中受伤等,皆算为工伤。
再来回到李先生这个事件的本身,他是在公司的午休时间里私自外出,本来已经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了,而且午休时间是不算在工作时间内的,所以法律判定李先生的这起事故不在工伤赔偿范围内,也是情有可原。
网友热议
让老百姓心凉的判决并非下班时间,那就是上班时间喽老百姓维权是真的难,也不知道这个有没人管按理讲,企业没责。既然企业有工作餐,员工自行外出就餐己不属工作时间或上下班时间,工作餐应在企业内完全就餐时间,应该讲如在企业内遇到任何事可根据实情情况而定。不在工作时间又不在工作岗位,又不是上下班回家正常路途,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这个员工想两边都赔,车祸,应该肇事车辆已经赔过了,回头公司再判个工伤,再找公司赔一次,这本就不可能的事,法院如果支持那才不合理尽管李先生的遭遇让人痛心不已,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也有其合理性,同时,这也警示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需求,在保障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一些合理的灵活性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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