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事故不救助不报警
抱着侥幸心理
试图通过肇事逃逸躲过法律制裁?
不!存!在!的!
法网之下
岂容你逃之夭夭
近日,浮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平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其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在206国道金乐大道路口被一辆白色小型客车撞到,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往三龙产业园区方向逃逸!
警情就是命令,接警后值班民警高度重视快速反应,通过调取现场路段监控视频,快速锁定了肇事车辆。
随即,民警通过电话口头传唤肇事车辆所有人金某某来中队接到调查。在证据面前,金某某对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金某某系附近某陶瓷企业员工,事故发生前,其临时接到公司通知开会,因害怕开会迟到,在事发路口右转弯时未注意车辆右后方情况,与受害者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后,金某某见受害者车辆并未倒地,侥幸地认为对方没有事,于是没有停车,继续驾车赶往公司开会。
民警对金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确定对方是否受伤车辆是否损坏的情况下,擅自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金某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民警调解下,金某某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电动车驾驶人及其家属对民警严谨细致、高效务实,快速破案的工作作风表示感谢和赞赏!同时,金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还将面临驾驶证记6分,罚款1000的处罚。
1.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终生禁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保险不赔付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第八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浮梁交警编辑:唐城校对:石磊审核: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