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140万元的房屋被卖给两个人,法院怎么判?

青青视界 2024-06-14 07:09:15

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个房产纠纷的案例。市民石先生表示,他与市民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王女士在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一商业网点,以14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签订买卖合同后,他按约定将5万元定金及首付款55万元付给了王女士,余款等双方去办理商业贷款支付。

但是,此时石先生发现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对此,王女士又为原告石先生出示了证明,上面写明,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予以变更,待被告王女士将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办妥无异议后,合同继续履行。而被告王女士收取原告史先生2万元用于所述房屋搭桥维修,被告王女士如违约,按原合同约定的5万元定金条款处罚。

现案件中的房屋查封已解除,具备办房屋过户及抵押贷款条件,并且王女士已用原告2万元购房款将所售网点房门前桥搭好,但是经石先生查询,王女士又将该房屋卖给了江某,并进行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石先生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把这个案件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女士向他支付违约金5万元,被告王女士返还他购房款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王女士承担。

但是,被告王女士却称,原告石先生所说的经过与事实不符。他们在签订合同之前,原告石先生已经知道她要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基于这种情况,原告石先生同意先给她部分房款,待解除房屋查封后,双方再履行过户手续。但原告石先生在交付了部分房款后,中途违约收回其交给被告王女士的购房款。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王女士无奈将房子出售给江某了,所以王女士认为是原告石先生违约在先,他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针对这起案件呢,最后法院又是怎么判决的?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法院也查明了原告石先生给了被告王女士5万元定金和首付款55万元。王女士把其中58万元费用退给原告石先生。另外,还有2万元的修缮房屋的费用。同时,石先生还出示一份由被告王女士出示的证明,如果王女士违约,以5万元定金作为违约金处罚。但在庭审中,被告王女士认为 ,这份证明内容系编造的,属于不合法的证据,被告仅同意返还原告2万元购房款,不同意承担违约金5万元。

另外,法院也查明涉案房屋王女士已经卖给江某了,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我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契约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照契约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该契约签订后,原告石先生按照契约支付款要求,付给了被告王女士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付款义务后,在按照契约约定去银行办理的商业贷款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无法办理贷款手续.

此时被告王女士向原告石先生出具了证明,上面显示,王女士愿意将已付购房款60万元中的58元返还给原告石先生,暂不按双方签定合同付款方式支付,被告王女士将房屋过户一切手续办成无异议,原告同意积极配合并将上述房款支付被告王女士,同时收取原告人民币两万元用于所收房屋搭桥修缮施工费用。房屋买卖不成,被告如数返还,若不守约,被告王女士承担一切后果,同意按原定合同5万元定金条款予以处罚。

该证明应视为系原被告双方对所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内容的变更。此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实际履行,被告预留2万元后将58万元购房款返还给原告,原告也收到了这些钱。我认为。该书面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法,因为有效约定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被告王女士庭审中变成该证明内容系编造,属非法证据。因在之前的庭审中,被告确认了该证明中的亲笔签名且被告王女士未提供该证据内容非法的相关证据,因此被告的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为此法院不采信。

现法院已经解除对原被告双方争议房屋的查封,被告王女士应当按照其承诺地将该房屋卖给原告并办理过户。但被告未履行其承诺并已将该房屋另外出售给他人,致该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履行,过错应由被告王女士承担,被告对原告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将原告交给他的购房款2万元返还外,还应按照其在证明中所承诺的按原定合同中的5万元定金条款赔偿违约金罚金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现原告石某起诉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民法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石某赔偿违约金5万元。并返还购房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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