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本文主人公李四是一个生意人。因为生意问题在A地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引发诉讼,结果A地的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李四败诉。李四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其认为A地的法院就是地方保护。
李四通过自学法律知识,并结合自身案子的情况,认定A地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既违背事实,也违反法律,完全符合枉法裁判的特点。再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李四以“一二审法官具有枉法裁判行为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但是近期,再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李四的再审申请。
获知结果后,愤怒的李四与本人进行深入交流,经阅读李四所写的《再审申请书》发现,李四申请再审的理由就一点“一二审法官具有枉法裁判行为,故此应该再审”,再无其他理由。
我个人认为,再审法院驳回李四的再审申请是完全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李四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的理由就不对。
▶▶▶延伸:
先看下面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看出,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只要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应该做出再审的决定。尤其是上述法条中的第(十三)项规定的十分明确,审判人员具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就可以成为法院再审的依据。
那为什么又说李四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对呢?
再看下面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修改后现为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这就非常清晰了,根据上述《解释》的内容可以看出,只有经相关部门认定了法官的审判行为确实属于枉法裁判,或者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已经被查实或定性的。当事人才能以“法官具有枉法裁判行为”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也会裁定再审。
如果未经相关部门查实,仅凭当事人的描述、或仅凭当事人提交的线索等,再审法院无权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属于枉法裁判,再审法院更不会以“法院具有枉法裁判行为而裁定再审”。
因此,本文的主人公李四,根据其所掌握的证据并结合枉法裁判罪的法规描述,就认定A地的一二审法官实施了枉法裁判,并以此为由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审判过程中确实具有枉法裁判行为,而且也有足够的证据去证明。那么就不要先急着申请再审,而是应该先将相关线索反映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或法官所在法院的监察部门,由这些职能部门先进行调查,一旦查实法官确实实施了枉法裁判行为的,然后当事人即可凭职能部门的调查结果依法以“法官具有枉法裁判行为”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样一定会获得再审法院的支持。
枉法裁判罪是损害司法公正行为的职务犯罪,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调查或者是审理审判后才能定性,不是仅凭几个线索、证据、和自认为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就可以认定法官具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故此,如果没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枉法裁判行为,当事人以“法官涉嫌枉法裁判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会获得再审机会。
声明:本人主人公李四及其所涉案情描述是虚构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中除法规依据外,均属个人观点,欢迎交流指正,但不要阴阳怪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