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有了新的监管评级办法,将按不同评级结果开展相应业务品种

红星资本局 2024-12-20 19:10:51

红星资本局12月20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评级办法》调整优化了不同评级结果可开展的业务品种。

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4号)已于2024年4月正式施行。上述负责人指出,《评级办法》相关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保持监管要求的一致性。为进一步强化消费金融公司分类监管,结合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发展实际,对《评级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评级办法》增加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七个评级维度,分别赋予15%、15%、25%、10%、10%、15%、10%的分值权重,提高评级颗粒度。

同时优化监管评级级次设置。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程度越高。新增加S级,即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认定后可直接列为S级。

上述负责人指出,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了修订,区分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鉴于监管评级结果能够全面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专业服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评级办法》综合考虑不同业务的复杂程度和潜在风险情况,调整优化了不同评级结果可开展的业务品种。”

上述负责人表示,其中,评级结果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经批准可开展第十六条规定的专项业务。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将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仅允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接受股东方的流动性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 王田

编辑 邓凌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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