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中清理一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地方性法规

爱看头条 2024-12-31 12:50:46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记者 邱可欣

12月3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专场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介绍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下称《决定》)的主要内容。

杨筠表示,2024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部署,要求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法规、决议决定开展专项清理。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署精神,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组织专项清理,并对清理出的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于确保我省地方性法规符合国家重大改革方向和精神、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维护法治统一、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了解到,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进行全面梳理和认真研究,共清理出9件省级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国家关于涉企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的最新要求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其中的6部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和废止,包括3部法规的修正和3部法规的废止。另外3件省级地方性法规拟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进行全面修订。

《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删除原《四川省邮政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用房不得高于成本价出售的规定;删除原《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民办学校聘任专职校长需经过审批机关核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民办学校制定学费项目和标准需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删除原《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司法鉴定机构歇业一年以上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等。

同时,《决定》废止《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杨筠表示,该三部法规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还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据悉,《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全省各级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嘉陵江出川断面水质长期保持在Ⅱ类水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进一步处理好四川高质量发展和长江高水平保护的关系,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法规正确有效实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段琪琳 责编: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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