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错案是指错误裁判的案件。错误裁判是指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上存在错误的案件。也就是说错案分实体处理错误和程序适用错误两种。
实体处理错误是指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不符合事实或法律的判决。刑事实体处理错误包括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有罪判无罪等;
程序适用错案是指违反诉讼法律程序或适用法律程序错误的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因此,从法律本身层面来讲,但凡违背事实和法律所做的判决、裁定,都是错误的判决、裁定。
关于错案的认定标准,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一问题已成为法学理论界讨论激烈的重点问题,亟需相关法律对其认定标准进行确定。
其中,在中国法院网刊登一篇《法官过失导致错案的责任认定与追究》中,明确提出了错案认定应遵循的标准:
⒈案件实体裁判方面的错误包含: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有遗漏。
⒉办案程序方面的错误包含:案件管辖是否合法;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是否贯彻诉讼有关违反公开审判、回避、辩护、质证、辩论、调解等原则;是否违反审限规定;是否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等。
⒊其他的违法审判情形主要指的是违反廉政纪律、审判工作纪律的情形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⒋除了上述情形外,作者认为还应包括以下几种小错误:案由缺乏全称、表述不规范、定性不准确;案件编号不规范、不一致;案件当事人材料不全、送达情况不明,当事人署名不全;数字、称谓使用不规范,前后不统一;裁判文书中多处错别字、漏字、字句重复;裁判文书落款日期错误;裁判文书中当事人顺序颠倒、名字、年龄、重要数据、期限错误或有遗漏;“三大笔录”不规范,记录不全没有签名或有错误等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法院 : 法官错案责任标准统一2015年9月21日,最高法院全文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法官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等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在法官、合议庭、审委会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上,意见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审判质效逐步提升,但是仍有一些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甚至出现个别冤假错案。这与审判权运行机制不科学、审判责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关系。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意见》共分六部分48条。《意见》指出,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意见》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意见》要求,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认为应当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报请院长决定,并报送省(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退出法官员额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免除法官职务,必须按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怎样申诉民事错案?民事诉讼出现错误的判决时,申诉的途径主要是通过上诉和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可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 : 民事案件错案赔偿标准民事案件错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民事申诉书格式和范文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电话等和身份相关的基本信息。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写明被申诉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电话等和身份相关的基本信息。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一案(写明案由),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写明判决内容)。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
……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