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被判赔偿

扬眼 2024-09-13 19:56:23

打工者在工作中摔伤,构成十级伤残,但公司却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该打工者因此未能得到理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日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赵某受雇于某公司,在施工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其在工作中摔伤,导致额骨骨折。赵某因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5000元,医院建议休息1个月。经认定,赵某构成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

因公司没有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未获得工伤保险理赔,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该公司需向赵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000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受雇于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工伤认定部门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为该公司,对赵某的事故伤害也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其已评定伤残等级,故赵某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因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既可以为职工因工致伤或致病提供保障,又可以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护航。”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事项,否则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同时,劳动者也应注意提醒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保险手续。

通讯员 唐奥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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