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十周年,11月12日,最高法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共计10件。据介绍,2014年1月至2024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16.1万件,其中审结的一系列标志性典型案例,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法治进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此批有重大影响力案件,该案也是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
放生2.5万斤外来物种鲇鱼,被判赔偿5.8万元
2020年12月,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将从刘某处购买并由其运至现场的25000斤鲇鱼投放至常州市长荡湖。后其投放的湖面陆续出现大量死亡鲇鱼。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当地渔政部门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
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经专家评估,徐某的投放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某、刘某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事务性费用1.8万元;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用于长荡湖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据介绍,本案系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效判决从行为性质、生态破坏后果、过错程度等角度综合认定被告的法律责任,对生物安全保护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进行“普法+科普”式庭审直播,专家用图文并茂的方式当庭阐释向自然环境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所引发的生物安全风险,并且详细介绍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相关内容,以及其背后的科学原理,100多万网民在线观看这堂庭审法治公开课,提升了公众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岩钉打入巨蟒峰,三人获刑被判赔600余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看到,此前受到各届高度关注的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也入选了本次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
2017年4月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开始攀爬巨蟒峰底部。在攀爬过程中由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毛某明、张某则沿着张某明布好的岩钉和绳索攀爬,三人通过互相协作、互相配合的方式共同攀爬至巨蟒峰顶部。
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评估,此次“巨蟒峰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1190万元。检察机关分别提起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由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认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列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其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并造成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法院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三人采用打岩钉方式攀爬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虑巨蟒峰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珍稀性,三人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社会影响的广泛性,同时在兼顾三人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等具体问题的基础上,判决三人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600万元、支付专家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介绍,本案是全国首例因故意损毁自然遗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该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别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具有统一法律适用价值。同时,对于促进名胜古迹的保护和修复,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也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