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警官同志,你可要救救我,有人强奸了我。”一天下午,警察局接到这样一起求救电话,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但是赶往现场,民警傻眼了,因为报警女子是一位40多岁的中年妇女,而她说强奸她的人是一个20多岁,年轻力壮的小伙子。
小伙子陈某看见民警只喊冤:“我没强奸她,是她自愿的,她是卖淫的。”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陈某高中毕业辍学以后外出打工,后因为父亲病重,想来离家更近的县城找一份工作,照顾父亲。于是,从乡下来的陈某带着行李来到了县城。
在县城的陈某举目无亲,他需要先找到一个住处,再来寻找工作,养活自己。他四处寻找有没有低价的廉租房,此时电线杆上的一则租房信息印入了他的眼帘。
这间房子只要500块钱一个月,地段也不错。陈某立即心动了,向房屋主人打去了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个中年妇女,听到是一个小伙子的声音,中年妇女立即激动了。
中年妇女刘大妈热情邀请陈某去他家看房子,于是陈某来到了一栋居民楼。这个居民楼破破烂烂,条件不怎么好,但陈某毫不在意。
进了屋,陈某才发现,原来刘大妈出租的房子是她家的一个卧室。陈某心有退缩之意,他想:只能住一间卧室,还是在别人家里,要和她一起生活,感觉十分不方便。
但刘大妈更加热情的招待他,让陈某有些不好意思。随即,他发现陈大妈穿的十分清凉,身材也十分的好,根本不像40多岁的人。
而且陈某发现,刘大妈举手投足之间都有勾引他的意思,行为也更加放荡。陈某是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被她这一撩拨,自己也按耐不住了。
刘大妈见状,连忙说自己是一个人居住,平常生活十分的孤单。如果陈某愿意陪陪她的话,房租还可以再少点。说着,他往陈某的身上摸去。
陈某终于忍不住了,正想和刘大妈好好亲近一番。刘大妈说:“小伙子,别着急呀,这一次需要100块钱,我看看你怎么样,如果我满意的话,你这个房租也好谈。”
原来,刘大妈年轻时也是一个漂亮的美女,但是她家庭有五个孩子,作为女儿的她在家里本就不受重视,也没读到什么书,成年后就自己出来打工赚钱。
但是后来她发现打工赚钱赚的也不多,又很累,所以在同乡的介绍下,她走上了卖淫的道路。这么多年,她就靠着卖淫,做一点小生意,以及出租房屋生活。
可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来找他的客人越来越少,而且大多数的都是中年男性。
刘大妈就算心有不愿,也只能被迫接受,而这天来了一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刘大妈心想年轻人体力好,所以就有了上面的一幕。
刘大妈既想赚钱又想舒服,还想有一个年轻人陪伴,这个算盘打的真响。
事情本来朝着刘大妈设想的地方发展,谁知陈某提了裤子,突然不想给刘大妈100块钱,只愿意给她50块钱。
还对她破口大骂,说她老了,根本不值100块钱,50块钱也多了。刘大妈哪能受这个气,越想越愤怒,直接报了警,说陈某强奸她。
事情到这里也就真相大白了,但是我们还是需要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问题。本来是卖淫,但女生不愿意了,是否可以定义为强奸?
【以案释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由此可知,强奸罪必须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但是刘大妈和陈某在发生争执之前,两人都是心甘情愿默许的发生关系,不存在陈某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强迫与刘大妈发生关系,所以这也就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刘大妈本意是想通过卖淫赚钱,却反咬一口,还报了警。她这种做法是否有违法呢?
首先,通过调查事实真相可知,刘大妈和陈某发生关系,有金钱交易行为,已经构成了嫖娼卖淫。
最后因为两个人价钱没谈拢,刘大妈一怒之下报警,但事实真相又不如她所言那般陈某强奸了她,这也涉嫌构成诬陷罪。
对陈某的名誉和生活造成了损害,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
其实做任何事情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同时我们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在必要的时候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