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江苏公司罔顾事实如此赖责将我司推进深渊

罗修云 2024-11-02 21:10:24
中建一局江苏公司罔顾事实如此赖责将我司推进深渊

核心提示:施工现场发生伤人事故导致项目停工,种种事实表明都是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公司(下称中建一局江苏公司)惹的祸,但该公司竟将全部责任赖到我司头上,不但没有承担伤者约20万元的医药费,在向仲裁机构呈交的仲裁申请书中,竟然毫无底线地申请裁定扣除其应该向我司支付的约700万元材料款,如仲裁机构按照中建一局江苏公司的无理要求进行裁决,我司除了无端损失约700万元之外,还得给中建一局江苏公司倒贴17万元并承担本应由中建一局江苏公司承担的约20万元医药费,请问这是哪门子道理?中建一局江苏公司完全罔顾事实地委过于人、倚强凌弱、以势压人,请问央企的责任担当和道德形象何在?

我叫马伟,系南京建广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 年 12月,中建一局江苏公司与建广公司就浦口区永宁棉场四期保障房项目(以下简称“棉场项目”)签订了《脚手架租赁及安拆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暂定含税总价 10,436,300.08元,于2022年底完工。中建一局江苏公司公示的本项目经理是崔喜军,生产经理是曹猛,安全总监是温洪滨,但从南京建广公司进场到退场,实际到场的项目经理却是赵陆明,一直未见过崔喜军参与该项目的管理。

2021 年 5 月 3 日,建广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到项目监理部的《工程暂停令》,“因当日夜间有中到大雨伴有7-8级大风”的极端天气,要求 2021年5月3日18:00时起暂停所有工序施工,并加强夜间巡查。自收到《工程暂停令》起,建广公司严格按照要求暂停了施工。但总包方负责本现场项目的经理曹猛,却于5 月4 日早晨8点通知我司工人上班,工人曾永发本人当即表示,下雨停工是不能上班的,遂表示其不会违反《工程暂停令》上班,但曹猛连打了几个电话进行催促,曾永发不想惹曹猛生气,无奈到了现场。当时施工现场还下着小雨,湿滑的脚手架本身增加了登高施工作业的危险,而总包单位等安全管理人员都不在现场,无人指挥协调,曾永发站在湿滑的脚手架上进行观察,不知是塔司操作失误还是什么原因,塔吊突然动了起来,还没来得及站稳的曾永发就被塔吊推得从料台上摔到了一楼。事发时,总包方既没有拨打110电话报警也没有拨打120救护电话求医,三个小时后才将伤者送至医院。曾永发受伤导致全身多处骨折,脾脏因骨头扎入而受损,用于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加到一起约有两年时间,至今还只能干点轻松活,无法干重体力活儿。可恨的是,总包方竟然不肯为曾永发支付一毛钱的医药费,总共约20万元的医药费都是由我公司垫付的。

经医疗检查诊断和工伤鉴定,受害人为工伤八级。早有预谋的总包方大项目经理张红刚在医院找到投诉人,让投诉人把事情先担下来,表示后面不用建广公司花一分钱。见张红刚满脸诚意,投诉人相信了张红刚的承诺,遂替曾永发垫付了高额的医疗费用。谁知张红刚事后变脸,拒绝给曾永发支付任何医药费用。更有甚者,在该项目后续的结算与仲裁材料中,中建一局江苏公司倒打一耙,以建广公司摔伤工人为由,企图克扣建广公司250多万元的工程款,加上以其他名目和“理由”,共计克扣其拖欠建广公司约700万元的工程款和材料款。

中建一局江苏公司如此罔顾事实地推责赖责,确实有失央企的风范。下面,投诉人用客观事实说话,看看曾永发受伤致残究竟是谁之责:

第一,总包方无视《工程暂停令》强令开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正是总包方在明显不具备施工条件且无视《施工暂停令》的情况下,强令我方施工,才导致了此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更是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二,总包方的项目经理崔喜军自始至终都没有参与项目管理,出现在现场的生产经理是我方不认识的曹猛,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搞法,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该法规定,若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不在现场,且因此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总包方强令我方人员在雨天开工后,没有任何安全管理人员到达现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按该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总包强令我方人员冒雨进行危险作业后,信号工在聚精会神地玩手机,导致塔司操作失误进而造成事故。

第五,事故发生后,总包方既没有拨打110电话报警也没有拨打120救护电话求医,只是找了一辆私家车,十几公里的路程,用了三个小时才将伤者送至医院。尤其可恨的是,曾永发经过约2年的治疗、康复和休养所产生的约20万元医药费,总包方分文未付,都是由受害方垫付的。一家央企如此草菅人命,谈何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第六,总包方大项目经理张红刚在事故发生之后,竟然玩起了坑人的“套路”;哄着投诉人马伟把事情先担下来,表示后面不用建广公司花一分钱。单纯的马伟相信了张红刚,便依言行事,为伤者垫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

凡此种种,表明施工现场发生的伤人事故,都源于总包方的管理混乱、规章制不健全、工作职责不到位,因此这起事故的发生,完全是总包方中建一局江苏公司的责任,包括医药费、停工损失费等一切与总包方失责有关的损失,都应该由总包方自己埋单,用话术“套路”和哄骗的方式,让受害方先垫付医药费,以此为由将责任一股脑儿推向受害方,让受害方为责任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埋单,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更可恨的是,总包方“恶人先告状”,居然挟央企之势,以申请人的名义向仲裁委申请商事仲裁,企图以央企之“势”压仲裁人员、压受害方。为此,投诉人希望也请求上海仲裁委在这起实力悬殊的仲裁案中,挺起腰杆,坚守公正,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自己做出的裁决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经得起时间和公众舆论的检验,以维护仲裁的公信力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建⼴脚⼿架⼯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马伟

联系方式:15850555880

2024年11月2日

微评:张红刚的“套路”不只是伤害了建广公司

投诉人马伟在《中建一局江苏公司罔顾事实如此赖责将我司推进深渊》的投诉帖中,提到了中建一局江苏公司大项目经理张红刚使用“套路”坑人的问题,我不得不说说“套路”一词‌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含义。“套路”,有时被视为贬义词,有时带有一定的褒义,有时则被视为中性词。它的本义,指的是精心策划的应对某种情况的方式方法,使用该方式方法的人,往往已经对该方式方法熟练掌握,并且形成条件反射,逻辑上倾向于惯性。

当‌“套路”作为贬义词的含义时,主要体现在其被用来形容某人具有欺诈性、心机重,或者是不真诚的算计人的行为。本标题中的“套路”,毫无疑问是一个贬义词。你看:总包方大项目经理张红刚获知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先是面对从三楼高的料台摔在地上昏迷不醒的曾永发不理不睬,没有采取任何人性化的应急措施,大有恨不能让曾永发“永远睡去”的意味,这是草菅人命的冷漠,还是故意拖时间让躺在地上不能动弹的曾永发等待“死神”来附体?

更让投诉人感到愤怒的是,张红刚为了逃避责任和赔偿义务,竟然使出“套路”欺骗和忽悠投诉人,让投诉人把事情先担下来,承诺后续不用建广公司花一分钱。然而,事后总包方倒打一耙,将全部责任赖在建广公司头上——不但企图赖掉伤者的医药费,而且还想发一笔“人祸财”:企图赖掉该支付给建广公司的700多万元工程款和材料款!

张红刚还躲在幕后做了一件“不足为外人道”的“阴事”:浦口区永宁棉场四期保障房项目(下称棉场项目),是某中间人“活动”来的,不用说,棉场项目的管理者是业主单位,在棉场项目的利益链中拥有顶端权力,但事实上,中间人对业主单位有着一言九鼎的话语权,张红刚当初有个想法:想将建广公司揽下的施工业务夺下来给自己的“关系户”做,于是给中间人打电话,表示可以拿出60万给中间人,让中间人将建广公司承揽的业务收回后给自己的“关系户”做,以获取“关系户”的利益输送,所幸中间人守住了底线,没有无原则地“成全”张红刚的非分之愿。张红刚因此心存芥蒂,现在施工现场出了事故,虽然张红刚心知肚明是自家的责任,却挖空心思使用“套路”将责任赖到建广公司的头上。不要说我是捏造事实,我微信里可有录音为证哦!虽然投诉人不让我写这段话,但我坚持要写,不过,在本文中,我只是“隔靴搔痒”地透露一二,如受害的建广公司无法通过仲裁程序讨回工地,那就另做计议、另行表达了!

不能说张红刚不厉害,问题是张红刚的厉害并非是那种正能量满满、智力和能力出类拔萃的厉害,而是出招厉害、“套路”厉害、坑人厉害、算计他人厉害,说轻点是算计如棋,步步为营,说重点是阴险诡诈、嘴甜心毒。张红刚用虚假承诺哄得建广公司代替总包方出了约20万元的医药费,我还不说他过分厉害,但张红刚将伤者的医药费赖到建广公司头上,还只是推责赖责的起点,随后张红刚将“赖链”拉长、将“赖效”放大,直至将总包方该支付给建广公司的700多万元巨款全部赖掉,让700多万元“换位”为自己的财富,我要说的是张红刚的“厉害”程度已然到了无以复加、登峰造极的地步!“建广公司都给曾永发出了医药费,那不就等于建广公司承认是自己的责任?这下有了!”张红刚是不是揣着这样一个精致利己主义的想法洋洋得意且一厢情愿地赖责赖“单”?

做人要讲良心,说话要负责任,行为要体现友善,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央企的管理人员,张红刚不仅仅是代表自己,也代表中建一局江苏公司甚至代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言自明,央企国企承担着更多更大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有道是“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央企国企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力军,与一般企业比较,理应更高标准地履行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作为中建一局江苏公司的大项目经理张红刚,其言其行都应体现央企的责任担当和伦理道德担当,维护央企的法治形象、诚信形象和道德形象。张红刚使用“套路”坑建广公司,那就不只是伤害了建广公司,也以无形的方式无形地伤害了张红刚自己、伤害了张红刚所在的中建一局江苏公司!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这是美国大法官休尼特的名言。休尼特说这话的本意,是对迟到的正义的批评,对低效率的审判的不满,但也不要丧失信心,因为正义最终不会缺席。中国是法治国家,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到现在已走过了30周年的历程,无论是劳动观仲裁还是商事仲裁都已走向规范化。各级仲裁机构都知道公正性是仲裁的灵魂所在,相信上海仲裁委的仲裁员在仲裁本案的过程中,会保持客观、中立,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地予以裁决,我和投诉人马伟一道期待着。

本仲裁案的进展情况如何?作为反腐与维权博客的我将予以持续关注并予以跟踪报道。

正义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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