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去公司应聘,入职仅6分钟,不慎摔倒去世,被认定为工亡。
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给他缴纳工伤保险,需要承担100万的工伤赔偿。
这充满争议的一幕发生在辽宁大连。
这位不幸去世的男子叫李阳,2021年6月,他到大连一家保洁公司应聘保洁岗位,公司通知他第二天到单位报到。李阳到公司后,公司向他发放了工作服和清洁工具,并引领他到小区从事保洁工作。
没想到刚上岗6分钟,李阳突然晕倒,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阳是工亡。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需要全额承担工伤赔偿费用。
这条新闻引发了广泛争议,表面上是因为这样的工亡案例极其少见,入职6分钟就遇到不幸,这种极端情形少之又少。
可往深里说,人们对于是不是由保洁公司来支付百万工亡赔偿有不同意见,站工友立场的当然是支持公司出,但也有很多人认为公司很无辜,百万赔偿对于大企业还好,对中小企业是个巨大的负担,说不定一下子就被压垮了。
人社局认定李阳是属于工亡,这个相对简单,有用工合同,符合工作场所、工作时间、48小时以内身故等硬性条件即可。
不管李阳是入职6分钟,还是60天、6年,都不影响这个工亡事故的认定。
但问题是,李阳入职6分钟就发生意外,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是一开始就没打算缴纳,还是来不及缴纳,或是已经上报,可还没批下来,在公众看来,其责任是不一样的。
资料图 ,图文无关假设这家保洁公司从没给员工买社保,有着偷逃缴纳的故意,那它担负李阳的这笔工亡赔偿,那也只能认了。
但如果是李阳的社保增员程序还没走完,“参保”手续在办但未完成,恰恰在这个好巧不巧的节骨眼上发生了工亡,这个时候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百万赔偿,确实有点冤。
这就属于工伤保险空窗期的案例,李阳这个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
针对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工伤保险赔付纠纷,都会在用工单位与社保中心展开,前者将后者告上法庭,要求工伤基金履行支付义务。
可以想象,社保中心也会“守土有责”,立足社保法、工伤保险条例,申诉不予赔付的主张。
按照社保登记的要求,企业只要在30日内申办社保增员登记就可以。
实际操作中,通常都是人先入职而后再办社保增员,但对于李阳这样入职不久就发生工亡的情况来说,就有了扯皮的空间。
司法案例显示,对于用人单位与社保中心之间的这类纠纷,会根据具体的情形,在裁定上区别对待。
比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的类似纠纷中,员工工亡发生在入职5天后,用人单位在入职当天提交了社保参保申请,但工亡发生时尚未核准。
用人单位提出,在工伤保险空窗期也应该由工伤基金支付工亡赔偿金,这样才符合该基金的初衷。
但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认可了社保中心的辩护意见,驳回用人单位诉求。
但是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年的判例中,工伤事故发生在李某入职9天后,认定为工伤,属于十级伤残。
用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工伤发生后半个月为李某办理各项参保手续,然后申请伤残补助金,遭到社保中心拒付。
李某与社保中心同样对簿公堂,这次,法院认为,“李某于2015年4月20日入职公司,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办理时间在30日之内,符合以上规定,属于在合理的正常办理期限内,”裁定社保中心要履行支付义务。
资料图,图文无关由此可见,在用人单位社保增员手续未完成的前提下,各地法院对于“工伤保险空窗期”发生的工伤案例,拥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
这些案例集中凸显了类似李阳遭遇的困境,也揭示了现行的工伤参保规定存在漏洞,但相应的立法修补未跟进。在这种情况下,是由用人单位还是社保中心承担法规漏洞的代价,没个准数。
所以,具体到大连这家保洁公司,工伤认定下来,100万元的赔偿数目也摆出来了,但李阳遗属能不能拿到,以什么方式拿到,尚且是未知数。
更为关键的是,对于这起很可能也发生在“工伤保险空窗期”的工亡案例,保洁公司与社保中心之间恐怕仍有官司要打,但核心看点仍是法规落后于实际的矛盾,谁来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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