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义】
劳动者确有使用公司付费快递服务寄送私人物品及侵吞公司财物的行为,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也违反了一般劳动者的行为准则,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用人单位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
上海某公司诉称,刘某于2009年8月14日至上海某公司处从事秘书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在工作期间预支了备用金5000元,至今未还。为此,上海某公司申请仲裁,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返还上海某公司备用金5000元。刘某未出庭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刘某于2009年8月14日至上海某公司处从事秘书工作。双方订立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2012年11月、12月左右,上海某公司开始从黄浦区搬迁至闵行区浦江镇。其间,刘某利用上海某公司的付费快递邮寄上海某公司处的文具等及私人物品回家。
2013年4月24日,上海某公司以刘某多次使用公司付费快递服务寄送私人物品谋取非分利益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文具、纪念品等财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在上海某公司处实际工作至2013年4月24日。刘某在工作期间预支了备用金5000元,至今未还。
2014年8月11日,上海某公司以诉争事项等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裁决:上海某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处理。上海某公司不服,遂诉至本院。
【裁判请求】
要求判令刘某返还上海某公司备用金5000元。

【裁判结果】
判决刘某返还上海某公司备用金5000元。
【案情分析】
法院认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违反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作出一定的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上海某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刘某确有使用公司付费快递服务寄送私人物品及侵吞公司财物的行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上海某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也违反了一般劳动者的行为准则,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上海某公司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刘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刘某理应返还备用金,故上海某公司要求刘某返还备用金5000元,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刘某刘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来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92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果因为员工使用公司快递邮寄个人物品并因此进行相应的违纪处理,应具备相关的事实和制度依据。其中,事实依据可以通过快递公司打印相应的快递底单来进行证明,而制度依据则应由经过民主讨论和公示程序的员工手册来明确规定,将利用公司资源进行个人物品邮寄的行为明确界定为违纪行为。否则,用人单位直接作出的解雇处罚可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提示劳动者,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采取欺骗手段侵占公司的财产。例如假冒办公需求通过公司快递邮寄个人物品,或通过虚假的理由骗取公司报销费用等。否则,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违纪处罚,并被要求返还其侵占的财产。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