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一大早,两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街道的摊位前争吵,原因是两名男子这天早上占用了该名女子常摆摊的空地,争吵过程中其中一男子手持刀进行威胁,该女子情绪激动,突然就满脸通红倒地不起,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事实安徽宿州,中年女子陈某和丈夫本是农民,收入不高,堪堪维持家庭生计,但因为家中老母亲已经70岁了,身体慢慢变差,并且还有一个14岁的女儿在上学,所以二人为了家庭选择进城打工。
在进城后,陈某丈夫因是男子并且力气很大,很快便被建筑工地招走了,在工地里被安排了个装卸工地建筑材料的活,虽然很累,但工资比之前高一些。相比之下,陈某找工作就很麻烦了,因为已经40岁的陈某会的东西不多,而且小时候家境贫寒,没有上过学。
陈某应聘四处碰壁,正郁闷的返回出租房时,突然就注意到了在自己出租房下的一个空地非常适合摆摊。陈某是个行动派,在询问过一些相关事宜后当即就决定在这个空地卖早点。随后陈某去周边杂货市场购买了一些摆摊用的东西,又去菜市场购买了一些做早点的材料。
陈某是个勤快的人,每天一大早就推着自己的推车去空地上卖早点,因为常年在家里做饭,所以陈某练就了一手好厨艺,再加上陈某给自己买的早餐定价不高,且就在自家出租房下,早上上班的人特别多,陈某一时备受欢迎。
某天一早,陈某照常推着自己的推车去摆摊,当她走到常摆摊的空地时,却发现那里已经有摊子在那里了。摆摊的是两个二三十岁的青壮年,一个名叫戴某,一个名叫伍某,两人在自己的摊位上摆弄着水果,并将水果切块售卖。陈某看到后便上前争论,说这是自己的摊位,让两人赶紧走。戴某和伍某听到这话不乐意了,向陈某表明这是公共摊位,先到先得。三人就摊位的事情争吵起来,引来周围食客们的围观。
陈某眼看两人不愿离开,便对着二人破口大骂,戴某和伍某也对陈某骂了回去。三人越吵越激烈,戴某顺手拿起自己摊位上的一把水果刀就指向陈某,并在其眼前比划,要求陈某闭嘴。陈某见到这场面不仅没有闭嘴,甚至情绪越发激动,突然一下便两眼一闭,倒地昏迷不起了。
围观群众眼看不对劲,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陈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陈某是因心脏病猝死的。拿刀的戴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拘留措施。
以案释法戴某和伍某对于陈某的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戴某和伍某作为行为人,如果因过错侵害了陈某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戴某和伍某在此次事件中存在的过错行为是与陈某就摊位进行争论,故意与陈某对骂,戴某还持刀威胁陈某,导致陈某因情绪激动而晕倒在地,丧失性命。
两人因此过错造成的后果是陈某在争吵过程中心脏病发,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戴某和伍某两人存在的过错行为和造成陈某死亡的后果在法律上形成了因果关系。
结合事实和法律的分析,戴某和伍某应该承担陈某死亡的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后,二人承担陈某死亡赔偿的30%是合理的。
那么陈某本身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身患有心脏病,就应该主动避免参与使情绪激动的事情,但陈某却主动与戴某和伍某两人进行争吵,造成自身情绪波动变化大,引发心脏病复发。因此应在此事中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陈某作为被侵权人,在引发自己心脏病复发而丧失性命这件事上也具有过错,因此,可以减轻戴某和伍某的责任。
戴某和伍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吗?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根据我国《刑法》中对过失致人死亡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戴某和伍某两人事先并不知晓陈某患有心脏病,并不能预知其发病死亡的结果,因此不符合以上两个方面。
总结:陈某只因争夺一个摊位却丧失了性命,这怎么看都是不值得的事情,而戴某和伍某也仅仅只是因为争夺这个摊位引发了陈某心脏病发,最后还需要对陈某的家人进行赔偿,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