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例发生于2015年,是由男女网友见面发生关系而产生的一起纠纷,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本案诉讼持续了2年,可谓一波三折,非常典型。相信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可以对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案例来源:山西长治中级人民法院)
强奸的定罪标准说起来很简单,主要看发生关系是否违背女方意愿,如果违背了就构成强奸,如果没有违背就不构成强奸,但说起来简单,司法实践中认定起来却非常复杂。
一、案发过程事情发生在山西长治,冯某,男,1982年出生。
2015年6月17日凌晨2点,冯某在使用某交友软件时,看到有一女子发表了个人状态“能不能来一个懂我的人,包容我,宠着我,疼我,照顾我,爱我的好男人,不想说废话,有默契的优先”,便加了该女子为好友。随后二人开始聊天,得知该女子为李某。
第二天上午10时许,冯某主动和女方聊天,并提出想和女方见面认识一下,李某一开始以“男人约见面都是图谋不轨”“刚认识就见面太轻浮了”等理由拒绝,后冯某再三邀请,说“只是见一面没什么”,女方则询问其妻子是否在家,在得到不在家的答复后,女方答应赴约。
后女方自行打车赶到约定地点后,冯某将其带到自己家中。二人在冯某家中看电影聊天,然后发生了关系。事后,女方说要和朋友一起逛街,向男方索要500块钱,男方只给了200块,女方很生气地走了。
女方走后不久,就发信息给男方说:你这是强奸,我要报警。冯某回复:我是没克制住自己,你看怎么办吧。女方说:告诉你,我不愿意,我不喜欢被别人强迫。
冯某回复:我怎么做才能让你原谅我?女方说:3个选择,要不报警,要不拿2万块钱,要不我告诉我丈夫让他找你。冯某回复:你要得太多了,能不能少点,一万可以么?不要逼我。
女方说:不是逼你,是你自己有问题,等着坐牢吧,3年以上10年以下,让你不尊重我。强奸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在刑法学理论中根本不存在私了的问题,也不能够私了,即便我向你要钱,我也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冯某回复:我们在一起的时候你也没反抗啊,现在又这样对我,你这不是仙人跳么?我最多给一万。女方说:先给一万,另一万打欠条,欠条上要把事情经过写清楚。
关于欠条如何写,双方产生了矛盾,女方坚持要求,男方要把“强迫女方发生关系,因此才给予女方补偿”写清楚,男方则不同意写的这么详细,最后双方翻脸。冯某回复:你这是敲诈。女方随后报警。
后来检方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冯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女方意愿,即可认定为强奸,至于如何判定违背女方意愿,主要有三种类型:
1、男方采用暴力手段,强迫女方发生关系,这种很好判定,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男方有殴打女方的行为,女方身体上有伤,衣服被撕毁等,或者女方有呼救等。
2、男方采用胁迫手段,比如以公布女方隐私、或威胁对女方进行伤害等,迫使女方不得不发生关系,这种相对比较难判定一点,需要有事前事后的聊天记录等。
3、男方趁女方醉酒或熟睡,这种相对比较简单,只要女方喝醉了或者睡着了,男方趁机发生关系,事后女方追究责任,一般都构成强奸罪,不过本案不涉及该种情况,不展开讨论。
本案的争议为,女方提出是受男方强迫才发生的关系,而男方认为女方当时并未反抗,事后女方还找出强奸相关法条索要赔偿,认为女方有预谋敲诈的嫌疑。
(一)初审法院认为男方构成强奸,理由有5点:
1、双方刚认识,没有感情基础,且第一次见面女方就同意发生关系不符合常理。
2、事前的聊天记录中,男方只说跟女方见面认识一下,并未提出要发生关系。
3、当事后女方在聊天中说男方这种行为是强奸时,男方并未予以反驳,而是寻求私了解决,符合强奸犯罪后的反应。
4、男方说未使用暴力强迫,强奸行为中的暴力行为是指,只要该行为足以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即可,并不是一定非要采取殴打、捆绑等严重威胁被害妇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当时处于男方家中,女方不敢反抗有其合理性。
5、关于男方因为女方找出相关法条质疑女方事前预谋,现代智能手机的发达与普及,使大众可以快速浏览网页,复制、粘贴相关内容,女方短时间内打出300字关于强奸罪的处罚亦在情理之中,不能证明女方是有预谋的。
最终初审法院判处冯某有期徒刑3年,初审宣判后,冯某不服,提出上诉,长治市中院裁定由初审法院重审。
(二)重审法院仍认为男方构成强奸。
1、重审中男方律师提出了几点质疑:女方去冯某家中前,先了解家中是否有人,如果是正常的网友见面,为啥要考虑这方面因素。女方的衣物及身体没有任何损伤,女方为何不大声呼救。女方事后为什么不急着报警,反而要钱?
2、对于男方律师的质疑,法院认为:
通过聊天记录可知,事前女方没有与冯某发生关系的感情基础,也没有与男方发生关系的意思表示。女方是在冯某多次邀约,且表示见面只是聊聊天的情况下才同意赴约的,彼此没有发生关系的暗示。
女方的反抗行为是否强烈不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无论衣服是否毁损,只要受到强迫都应认定为强奸罪。案发后的聊天记录证实冯某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按照常理,不是强奸的话,冯某不会同意女方的无理要求。经查阅监控,事发后女方在电梯中有擦拭眼泪的情况,间接证明其不愿意。
最终,法院重审做出了和初审一模一样的判罚。男方不服,再次提出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自行审理。
(三)终审,男方终于被判无罪。
对同样的聊天记录,长治市中院做出了不同于初审和重审的解读:
1、关于事前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客观反映了二人当时的真实心理。从事发前聊天记录分析,二人认识仅一天,在男方要求和男方见面时,女方开始以种种理由拒绝,但在男方一再要求下,还是同意了见面要求,并且其打车赴约。
在男方提出到家中赴约后,女方在证实家中只有男方一个人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且与男方一同到了男方家。因此,女方与男方见面以及到男方家都是出于其自愿,并不存在被强迫的行为。
事发后聊天记录反映女方不愿意,但并不能因此推测其在发生性关系当时也不愿意。
2、关于发生关系是否违背女方意愿。女方陈述不愿意,但女方也认可,在发生行为时男方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其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也不存在男方在女方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其状态始终都是情形的,其行动也是自由的。
在这种情况下,关于为何没有呼救,其解释因为冯某是男的,又在男方家中,不敢呼叫,这样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在男方并没有适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的情况下,当时时间正值中午一点多,周围邻居下班在家,女方面对危险主动放弃呼救,这不符合常理。
因此,仅凭女方陈述和事后的聊天记录,无法认定男方与女方发生关系过程中违背了女方意愿。
最终,终审法院认为冯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宣布其无罪。
三、通过本案可以得到的一些启示1、在未得到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千万不要贸然发生关系,这样做存在巨大风险。本案中尽管冯某最后获判无罪,但其自从重审宣判后,就已经处于服刑状态,从被羁押到终审宣判,其已服刑2年,起因只是一时的不检点,这值得所有男女警惕。
2、强奸罪的认定,不只看单方面描述或者事发时的一些表象,而是要综合双方事前、事中、事后的一系列表现去综合判断。本案中,女方在能呼救的情况下,放弃呼救,该种表现被终审法院认定为未表示反抗。
3、如果男方并未实际发生强迫等行为,而女方在事后索要赔偿,一定不能自认强奸,本案中的冯某之所以在初审和重审中被定罪,很大原因是其在事后和女方谈了赔偿问题,属于自认,风险很大。
最后还是要建议,一定要洁身自好,不要把网友见面不当回事,弄不好就是身败名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