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京师部院到地方各级衙门,为何要设数量庞大的书吏?

繁华落尽啊 2025-02-24 08:58:25

在嘉庆皇帝统治期间,目睹京师及各省衙署中胥吏擅权的情形,其不禁喟叹“本朝与胥吏共天下”。事实上,嘉庆皇帝连同历代帝王,皆已洞察胥吏所带来的危害。然而,面对此困境,却始终未能探寻出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

在清朝的政治体制架构中,胥吏群体占据着怎样的地位,又具有何种特质?基于相关文献资料,御史将以严谨的态度,为诸位详细阐释清代胥吏制度。

【胥吏的不同类型和额设人数】

胥吏,所指为书办、书吏等。与经由吏部铨选任用的国家正式官员不同,胥吏乃是于各衙门中受雇供事的人员。从现代视角诠释,其类似于体制外的编外人员或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

以清代行政运作体系而言,自京师之各部院衙门,乃至地方之府州县衙门,在文书拟制、册籍登载以及账目核计等政务范畴内,书吏承担了其中大部分事务。

胥吏群体在构成上呈现多样化特征。从广义层面而言,诸如衙门长官差遣的皂吏、捕快、门子及斗级等人员,皆隶属于胥吏范畴。然而,自明代起,此部分人员被重新归类至“役”这一类别。从社会阶层划分角度审视,“役”被归为贱民阶层,依据当时规制,其子孙不得参与科举考试。

从严格意义上讲,书吏这一群体具备特定文化素养,熟练掌握书写与运算技能。尽管他们并非编制内的经制人员,然而在衙门运作中,承担着核心工作内容。基于此,他们在政治与社会层面享有较高地位,所处阶层介于普通民众与士人群体之间。

故而,在探讨胥吏相关议题时,需秉持差异化考量原则,绝不可将书吏与役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在清代,其正式的职官编制规模极为有限。于整个文官体系内,京师与地方所设职位总计仅万余人。就治理层面而言,以如此数量的官僚去辖理一个人口达数亿之巨的庞大国家,实难达成有效的行政管理。因而,诸多繁杂的行政事务,不得不仰仗规模可观的书吏群体来予以执行。

就具体岗位而言,书吏有着各异的称谓。于京中诸如宗人府、内阁、中书科、稽察上谕事件处、翰林院、詹事府以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等机构任职的书吏,一概被称作“供事”。

在清代官制体系中,诸如六部、都察院、理藩院、内务府、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太仆寺、太医院以及步军统领衙门等诸多衙门机构内,承担文书工作的吏员,被统一称作“经承” 。

于各省督抚、将军、学政所辖机构,以及顺天府、奉天府与各税关等部门履职之吏员,其正式称谓为“书吏”。而府州县衙门内之吏员,因所处层级相对较低,通常以“承差”“典史”“攒典”等称之。

换言之,就不同部门而言,书吏所获头衔存在差异。其类别主要涵盖供事、经承、书吏、承差、典史与攒典等。若于文献资料中遇及此类称谓,均可将其视为书吏之指代。

于京城内外各衙门,书吏数量颇为可观。其中,户部因其政务繁杂,按规定所设书吏达238人,此外还存在大量临时招募者,仅户部额外书吏便逾千人。至于户部以外的其他各部院,书吏人数皆控制在百名以内。经统计,京师各衙门书吏总数约为1200名。

依据定制,总督与巡抚所属衙门,并无其他品级官员之设。衙门诸般具体事务,皆由幕僚及书吏负责经办。据《清会典事例》所载,各省督抚衙门中书吏数额,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依实际情形灵活设定。

在各类衙署中,闽浙总督衙署书吏额定数量居首,达59人;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台湾巡抚衙门,书吏人数最少,仅12人。于布政使司层面,四川的书吏数量最多,计72人,而新疆书吏人数最少,仅有26人。同样,在按察使司衙门方面,四川书吏人数以56人居于首位,江苏则以6人位列末席。

关于各府州县书吏的配置数量,存在明确的标准。通常而言,府及直隶州的书吏数量范围大致在十几人至二十几人之间;而散州、厅与县,书吏人数则多为数人至十几人。书吏数量的具体设定,主要依据政务的繁杂程度而定。

【书吏的危害与不可替代性】

在科举制度盛行的时代,经由该选拔体系产生的官员,其学习范畴主要围绕《四书》《五经》展开,考核形式则为严重脱离现实的八股文。当这些缺乏实践经验的官员履任各部门职位后,面对具体业务往往茫然无知。然而,政务处理具有时效性,不容片刻耽搁。在此情形下,他们不得不仰仗书吏群体来操办实际政务。

尽管书吏群体展现出颇为可观的专业素养,然而朝廷在其仕途晋升方面,设置了严苛的限制措施。依制,书吏任职满五年,方有资格参与选拔考核。不过,即便通过考核,其所能获授的最高官职仅为正八品,多数情况下,只能担任不入流的杂职。

在清代国家体制中,存在着一个显著弊端,即正规职官难以切实履行职责,而具备办事能力者却无法获得晋升机会。此矛盾若得不到妥善化解,书吏群体势必会呈现出负面特征。

在《清稗类钞》里,对清代书吏所造成的危害有着颇为生动的记载:

在当时的行政运作体系中,各部司官普遍欠缺对吏事的研习。至于堂官,其情形亦不容乐观。各类案牍的处理,实质上皆由书吏主导。具体而言,每当有案件需办理时,堂官将之委派于司官,司官旋即交付书吏。书吏遂查阅过往成案,依照律例整理,而后呈递给司官。司官仅作少许文字润色,便转呈堂官。若堂官未提出驳斥意见,该案件便就此定谳。

在封建行政体系中,从中央的堂官、司官到地方各级行政长官,与书吏构建起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网络,二者相互利用,乃至狼狈为奸。特别是部分品性贪劣的官员,借助书吏这一途径,行分财舞弊之实,以饱私囊。

在清朝康熙、雍正与乾隆统治时期,三代帝王皆洞察到胥吏群体所潜藏的危害。但颇为遗憾的是,他们仅以言辞予以警示,却并未制定相应的制度举措,从根本上去应对这一潜在威胁。

光绪二十七年,鉴于胥吏积弊已久,弊端丛生,已至非解决不可之境地,朝廷遂饬令各省督抚着手裁撤胥吏。然而,彼时官场已然腐败至极,即便采取强力举措,亦难以挽回颓势。终致清王朝在短短数年后宣告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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