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准予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内扣除。
首选需要明确并不是所有的捐赠支出均需要税前限额扣除,首先需要满足公益性的要求,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比如红十会等)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分,且捐赠的款项用于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企业直接向向受赠人的捐赠,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税前不得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对外公益性捐赠分实物捐赠(非货币资产捐赠)和现金捐赠(货币性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扣除标准税前扣除,若相关费用没有纳税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则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实物捐赠是以实物的公允价值(市场价值)确认捐赠额,凭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税前限额扣除,现金捐赠,以公益性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际收到的金额为捐赠额,凭其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税前限额扣除。
实务操作中,实物捐赠和现金捐赠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实物捐赠包括企业外购货物对外捐赠以及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两种情况下,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现金捐赠不涉及视同销售。
外购货物对外捐赠,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视同销售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在进项和销项税率一致的情况下,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0,但若购进环节没有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票或取得的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为0),或货物对对应的税率为13%,而货物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3%的专票或免税发票,则会造成销项税额大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意味着企业对外捐赠还需要额外缴纳一部分增值税。
外购货物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一般情况下一致,不会额外产生视同销售利润,即视同销售环节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将自产的货物对外捐赠,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均需要按照对外售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自产货物,从购进原材料加工生产到对外出售,中间会有增值,即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销项税额大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大于0,同时涉及到附加税费。
将自产的货物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之间会有一定的差额,即视同销售利润,会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相比较而言,现金捐赠不涉及视同销售,本身就是货币,相比较与将自产货物或外购货物纳税的情况下,更加划算。
比如同样捐赠100万,一种方案是直接现金捐赠100万,第二种方案是捐赠自产货物100万,自产货物对应的原材料采购成本为50万(不含税),可以取得13%税率的专票,营业成本为80万,则自产货物对外捐赠比直接捐赠现金需要额外多缴纳增值税100×13%-50×13%=6.5万,附加税6.5×12%=0.78万,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00-80)×25%=5万,合计多缴纳税款为6.5+0.78+5=12.28万。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年度利润的12%部分准予全额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内扣除。
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的企业,不再属于小微企业,需要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微超过300万的企业,可以利用下公益性捐赠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比如,甲公司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2022年10月份,预计全年能够实现会计利润大约为310万,预计经过纳税调整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约为320万,甲公司在10月底向老板家乡公益性捐赠30万,我们计算一下捐赠前后甲公司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捐赠前,应纳企业所得税=320×25%=80万;
全年利润总额310万,当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为310×12%=37.2万,企业对外捐赠30万,可以全额在今年税前扣除(假设上年度没有结转的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捐赠之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20-30=290万。
捐赠后,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12.5%×20%+190×25%×20%=12万。
对外捐赠前,需要缴纳80万企业所得税,对外捐赠后,需要缴纳12万税,扣除捐赠30万,企业税后多取得所得80-30-12=3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