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定西,一名男子因性侵岳母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随后其妻子选择忍无可忍,提出离婚。这场离婚不仅让她获得了两个女儿的抚养权,还成功分得了一笔共同财产。然而,男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双方还有共同债务未决,因此请求法院继续处理此事,结果令他感到无比失望。
陈某与妻子李某均为70后,俩人在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陈某对此颇感无奈,心中渴望一个儿子却未能如愿。虽然家中有了两个女儿,生活却依然紧张,夫妻俩的日子过得相当辛苦。
为减轻家庭负担,陈某借钱在当地开办了一家砂石厂,而妻子则外出打工。两人原本希望通过辛勤工作改善生活现状,却没料到命运的转折即将来临。第二年,因长时间分居,陈某竟然对岳母施暴,强行发生关系,然而岳母并没有选择隐忍,而是当即报了警。
案件一经调查,陈某的所作所为迅速曝光,全家人都得知了事情的真相。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定陈某犯有强奸罪,并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任何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侵害女性的行为都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陈某的刑期相较而言并不算重。
陈某入狱后,砂石厂因无人管理而快速退化,杂草丛生,生意随之停滞。与此同时,妻子李某将陈某诉诸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审理,迅速裁定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然而,此时尚未处理的还有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及共同财产问题。李某用法庭的方式再次起诉,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索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目前,两个女儿尚未成年,但已经十四、五岁,面对父母的离婚,她们表示希望能够跟随母亲生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对未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应由母亲直接负责;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依具体情况做出决定,并遵循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因为两名女孩已经年满八岁,她们对生活的选择拥有一定的发言权,故法院尊重她们的真实愿望。
最终,法院判定两个女儿由母亲李某抚养,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也做出了裁定。夫妻共有的房产价值22万元,砂石厂的各类经营工具都将归陈某所有,而他需以16万元的折价款补偿给李某。此时,判决执行后的一年后,陈某迎来了刑满释放的时刻,却得知了这一让人失望的结果,心中充满了愤怒。
陈某开办砂石厂时是借债运营,仅仅运营了一年便因其入狱而无法继续经营,此时其债务已高达150万元,面对共同债务的现实时,陈某感到愤懑,要求李某共同承担这份沉重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所产生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得到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一情况就有所不同。
在此背景下,陈某提出了上诉。他提供了欠条和借条,并指出,在与李某的婚姻存续期间,150万元债务主要被用于砂厂的日常支出、与前妻李某共同居住房屋的建设,以及购置供两人共同使用的农用工具。通过这些证据,陈某主张这些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前妻李某对此予以承担。
此外,陈某也提到,自己一直在照顾两个女儿,而前妻李某在外地打工,缺乏时间照顾孩子,因此请求法院对现有的抚养权做出变更。
然而,法院在审理时发现,陈某的大女儿已经年满18岁,依法已为成年人,因而无需进行抚养权的变更。而对于二女儿,尽管也已年满16岁,距离成年仅剩一年多,法院综合考虑现有情况后,认为不应当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对孩子的成长也未必有利,因此未予采纳陈某的请求。
就共同债务这一问题而言,陈某所提供的借条和欠条均是复印件,且没有债权人的身份信息,而李某对此也表示了异议,法院在未找到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的情况下,最终对陈某的诉求进行了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