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迪士尼翻包特权,你的法商够吗?

浙江日报 2019-08-16 09:18:40

资料图

迪士尼翻包纷争沸沸扬扬,中消协的回应,为投诉者再添论据支撑: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能建立在剥夺消费者权利上。事件发展到这个地步,舆论场上谁是赢家已经一目了然,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主体加入讨论,从个人情绪情感出发的判断也显得越来越不重要,立足法理的法律裁定才更有分量,也更能起到普法作用。

法院对同样事由的诉讼,采取了不一样的受理结果,本身就是对法律精神的一种传播。这次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大学生小王状告迪士尼,不是迪士尼第一次被诉诸司法。据媒体报道,此前一年多,先后多位游客曾试图状告“禁止自带食品”的规定违法,结果既没有被法院受理,也没有引发这样大面积的关注。小王之所以能超越前人,成功与迪士尼对簿公堂,获得法院受理,与其法学专业学生的背景不无关系。不是状告迪士尼翻包侵权,而是从合同法出发,“禁止自带食物”这一格式条款,应该在消费者购票之时就事先告知。《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在此次舆论激辩中,我们看到从“禁止自带食物”条款出发,对上海迪士尼的诸多控诉,比如园区食物贵,欧美国家无此禁止条款涉嫌国别歧视,入园翻包检查涉嫌人格侮辱、高额门票与较差的游园体验不对等之类。每一项控诉都或多或少有其道理,但是把这些指控都搅和在一起,站在同一阵营里与迪士尼方面,眉毛胡子一把抓,反而不得要领。甚至有些上升到国格地步的情绪性语言,煽动民意,对于争取正当权益,实在是有害无益。

嫌园内食品贵、不乐意被搜包的,不唯中国人。同样的话题在韩国也曾在韩国引发大面积讨论,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于是针对相关问题开展调查,结果认定部分条款是不公平条款,要求游乐园在条款中删除“禁止携带食物入园”及“物品检查”两项规定。待遇是争取来的,要防止迪士尼这样的大型跨国企业,从自身经营利益出发,看人下菜碟,最根本的途径还是在本国法律框架内检视相关条款,让“鞋”来适应“脚”,不舒服就不穿,一脚踢开就是了。而不是动辄拿出迫害者姿态,光知道大呼歧视,拿不出凭据。

当然更应该看到,关于迪士尼的这场纷争,折射出的法治精神的进步。法商,就是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守法习惯等法律素养的总和。法治的建设,离不开包括每一个普通公民在内的“法商”的培育。以前觉得理所当然的事,现在觉出膈应了,发现不对劲了,而且拿起法律武器自己去争取权利,难道不是一种觉醒?说明法治建设这么多年,法治精神在国民中充分生根,并且发芽结果了。只不过,有人立足法理,提出了挑战,围观者也应该注意自己切入讨论的姿态,理智的归理智、情感的归情感,论到点子上,不要把水搅浑,要继续沿着法律的路径,把不合法的条款挑落下马,打翻在地。

《纽约日报》评价迪士尼乐园“一直致力于把不完美的世界置换成完美世界”。这种置换,或许不能仅存在它所造的童话梦境里,也应该拿到现实中接受检验,到底是不是包含对消费者的不公平,法律应该给出结论,一语惊醒梦中人。

浙江新闻“弄潮锐评” 评论员 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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