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的刘女士有一个姑姑,姑姑一生没有结婚,无儿无女,在年纪大了后一直由几个侄子侄女照顾。
在姑姑年老离世后,留下了一张8万元的存单。刘女士去银行取钱时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
银行说:这钱要是给你了,万一哪天她儿女来取了怎么办?
刘女士说姑姑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还没有留下遗嘱(遗赠抚养协议)。银行却说,那这笔钱需要上交国家。
刘女士十分不解。今天法海老师就来分析分析这个案例。
【法海说法】
1.遗产真的可以归国家吗?遗产是可能归国家的,只不过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了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原则。根据该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刘女士是遗产继承人吗?很不幸,刘女士是死者的侄女,并不属于遗产继承人的行列。
《民法典》第1127条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人,其中仅规定了两种人可以作为继承人:
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为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存在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的人无权继承;当没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的人才可以继承。
无论哪一顺位,原则上具有相等的继承权,即原则上可以平均分配遗产。
显然,侄女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
3.特殊情况下,刘女士享有继承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刘女士对姑姑尽到了较多的扶养责任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如果刘女士属于以上两种类型之一,则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比如,刘女士一直靠姑姑养着,自己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则属于依靠姑姑扶养的人。
再如,刘女士对姑姑尽到了较多的扶养责任,尤其是在姑姑年老多病的时候,积极扶养,则属于对姑姑扶养较多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以上哪种情形,刘女士只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而不能得到遗产的全部。
第二种情况:刘女士符合转继承的条件
这是一种更为特殊的情况。
比如,姑姑去世时,爷爷奶奶都不在了,但是刘女士的父亲还在,那么刘女士的父亲作为兄弟,就可以按照第二顺位来进行继承。
此时,如果刘女士的父亲在遗产分割之前去世,其相应的份额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自然就包括刘女士、刘女士的母亲、以及兄弟姐妹了。
因此,银行不愿意直接将8万元交给刘女士,也是在情理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