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舍命救人成被告?被救女孩:我是被海浪又推回来的!

趣事楠言说 2024-05-15 12:45:19

自某音爆火后,新鲜趣闻、奇闻异事可谓是应接不暇,于是就出现了非常经典的一句评论:自从有了某音,除了鬼还没见过,什么都见识到了!

而今天又有一件事惊掉了众人的下巴,小伙下海舍命救下4人,反倒成了被告,网友惊呼离了大谱!

事件经过:

某音一位昵称为“好贺儿”的大连博主是位钓鱼爱好者,而且偏好夜钓。

5月10日晚上,看过天气预报的博主知道当晚风太大,心想:算了,今晚就在家歇着吧。

可躺了没一会儿,想钓鱼的那股痒痒劲儿就上来了:不行!还得去钓鱼,要不今晚就睡不着了!

博主起身拿起钓具就往海边跑。

来到星海游乐场,博主刚支好小板凳,整理好钓具,耳边就传来了几个女孩的呼救声!

循声望去,只见几个人在海边挣扎着,极力想爬上岸,可由于海浪太大,落水者有力无处使,始终无法上岸。

“不好!有人落水了!”

博主来不及思考,慌忙翻过围栏,跳了下去,这时一个海浪拍在博主身上,博主心里一惊,这时才感到了害怕,但情况危急,也管不了许多,他一把拉住落水者的手……

就这样,3男一女4名落水者成功上岸。

情感抒发:

博主也许是觉得自己做了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就将此事发布到了某音,并附文:

在星海游乐场看见四个人掉海里了,那么多人没人下去救,我跳下去救了三女一男,虽然身上都湿了,也空军了,不过开心,谁让我是路亚人呢!

虽然博主这篇文案里的“空军”和“路亚人”,我有些看不懂,但我想博主想表达的意思是:今天来钓鱼,虽然一条也没钓上来,但是救了几位落水者,心里依旧暖洋洋的。

这条视频以及这份文案,左看右看都是没有问题的,视频里,顾及到几位落水者的隐私,没有让她们露脸,文案里,也没有说她们是跳海轻生,既没有炫耀自己,也没有岁月静好,只是平淡的记述自己的生活,抒发一下自己的情感,描述一下自己的感慨,这都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

但博主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竟成了被告。

而且告自己的还是自己亲手救上来的落水者。

被救者发难:

一个女孩看到了博主所发的视频,于是私信博主,称博主扭曲事实,要求博主删除视频:

我觉得你应该更正一下,不是四个人跳海,是一男一女吵架跳海,我和我姐下去救她,车钥匙丢了是我下去救人丢了,你什么时候来救我们了?如果不更正解释一下,要不就删除视频,我不介意走法律程序。你拍了我们 我也在救人,没经过我的同意,怎么可以随便拍我!

由于出场角色众多,为了好区分,我们暂且称这位女孩为A,其姐姐为B。

根据女子A的说法,博主并没有伸手相救,她和姐姐B才是救人的那个。而博主的文案让人误解她们是轻生故意跳海的,是一同被救上来的落水者,所以要求博主删除视频,否则法庭见!

但是女子A的私信同样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她称自己和姐姐是救人的,落水的是另外一男一女。

那么她所说的博主“什么时候来救我们了”其中的“我们”到底是指集体四人,还是单指她和姐姐两人?

如果是集体四个人,那么女子A就是在指责博主压根不存在救人行为。

如果是姐妹两个人,那么博主就只是救的落水的另外两人,她和姐姐没有深处危险之中,不存在被救。

有点乱,捋不清的朋友请尽可能的发散自己的思维。

但无论怎样,这条私信并未得到博主的回应,于是女子A又补上了一条:

如果你不知道什么情况,我们去救的人,你在这为了上热门装好人,你制造社会舆论,给我们产生了影响,如果不及时删除,我会先报警,然后再走司法程序。

依旧强调是她们救的人,博主并未救人,并质疑博主是为了火,恶意引导舆论。

可由于某音的私信机制,在对方未回复你之前,只能发一条私信,所以女子A的第二条私信,博主并未看到。

或许是女子A急于澄清,又或许是她以为博主故意不和她沟通,又或者她以为博主已将她拉黑……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最终结果是可以确定的,女子A一纸诉状将博主告到了警察局,并在博主的视频下留言:

对,已经报警了,在警察局,等博主过来!

并附警察局照片一张,火药味十分浓重。

这时,吃瓜网友保持了自己的理性,回复女子A:

我很好奇博主拉没拉你们,如果伸手拉了搭救了,人家描述的就没问题,如果他没伸手搭救,你们就随便报警。

是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博主到底有没有出手搭救。

那么,下面就要有请第三位发言人!

罗生门?

一场救人事件竟引发了一场罗生门,一方说救了,一方说没救,并且还闹到了派出所。

无论AB姐妹俩是不是下去救人的,总之有人落水是没有错的。

那么下面这位自称是被救的落水者女子C在博主的视频下讲述了事情经过:

通过女子C的这份声明,我归纳了以下5点:

1,她并非跳海,而是不小心被海浪冲下去的。

2,A和B姐妹俩是她的朋友,看她落水,于是挺身相救,但由于不会游泳,只能在岸边干着急。

3,被海浪冲下去的女子C又神奇般的被海浪推了回来,AB姐妹俩眼疾手快,一把抓住她,将她拖上了岸。

4,由于过于惊恐,不记得有没有其他人出手相救。

5,让博主删视频,博主不删。

也许女子C觉得自己的这番话很有道理,但网友并不买账,因为其和AB姐妹俩的说法有很多矛盾之处。

1,女子C称自己是被海浪冲下去的,并非跳海。可在女子A在发给博主的私信中,明明写的是一男一女因吵架而跳海。

2,身陷危难的是三男一女,既然AB姐妹俩是救人的,那么落水的就是女子C和男子D,为何女子C的声明中通篇未提男子D,更没有提吵架的事情。

3,女子A称博主压根没出手,女子C却称记不清了,危难之时,也没有失去意识,那么一个大男人有没有站在面前,怎么可能记不清呢?

博主到底有没有救人?

就在事件比较焦灼的时候,疑似女子C和友人的一段对话曝光了出来。

女子C称自己已经遭到了网暴,并对这样的结果感到非常不解,明明自己才是遇难者啊,所以她非常的委屈。

(声明:并非本人故意用“遇难者”形容女子C,只是转述她的原话,话说用遇难者形容自己也是醉了,太不吉利了)

她还说自己之所以报警,主要是想让博主删除视频,因为她不想再想起那场劫难。

也许是出于好心,想为朋友打抱不平,这位友人将两人的对话发到了某音,并在博主的视频评论区谴责吃瓜群众黑白不分,缺乏同理心。

但其中有句话十分耐人寻味:

就是一个路人,看到落水者了,拉了一把,爱心了一把,也感谢了,还想咋滴?

先不管这话说的有多理直气壮,有多不可理喻,有多不忍直视,但至少从侧面说明了一个问题:博主的确出手参与救援了!

“案件”整理:

通过各方的发言,再重新梳理整个事件,其实很简单,就是ABCD四人大晚上的在海边玩,A和B是姐妹俩,C和D疑似情侣,不知怎的,C和D发生了争吵,又不知怎的,俩人就掉海里了,A和B赶紧去救,这时博主来了,以为四人都落水了,就去拉了一把。事后发了某音,不巧,被AB看到,不乐意了,私信博主删视频,博主没回复,AB就报警了。

其中是是非非,我们不在现场,也无法判断。

但其中有一点令人十分想不通,ABCD能告博主什么呢?

侵犯肖像权?

侵犯名誉权?

那么,列位请上眼,观瞧一段视频先:

首先,视频漆黑一片,只有博主被打湿的衣衫,和几个女子的呼救声,别说几个落水者长啥模样了,连个鬼影子都看不到。

所以,何来的侵犯肖像权?

其次在女子A和C的声明中,两位都首先极力撇清自己是跳海,仿佛是否存在跳海行为在她们心里是重中之重,是可以影响到她们的声誉的事情。

可博主的文案中,并没有说她们是故意跳海,只是说的三女一男四个落水者,落水通常是指意外。

而言明她们之中存在跳海行为的正是她们自己人。

所以,又何来侵犯名誉权?

第三,她们说让博主删除视频,博主不回复

这一点博主的作法确实有欠妥当,但是,谁都有忙的时候,不可能每时每刻捧着手机刷某音。而且,女子A的第一条私信,语气也十分强硬,没有半点商量的态度,可能很多人看到都不想理会。

况且,博主认为视频并没有什么不妥,为什么要删除呢?

最后,她们说博主引导舆论,网暴她们。

其实,她们所谓的网暴,是出现在她们报警之后,在她们出现在评论区“认领”之前,网友们压根不知道她们是谁,更不知道怎么回事,最多指责一下她们干嘛站在海边玩,太不把自己的生命当回事了。

难道,这不该指责吗?难道这没有警笛作用吗?

如果按照她们的思路,那派出所所有关于安全的警示视频都该下架了,都该被告了!

目前,大连星海派出所已经联系博主协助调查,他希望广大网友支持正义,相信邪不胜正。

于此同时,博主也在积极寻找当晚的目击证人,希望有人能为他作证。

写在最后:

正如网友所说,如果博主没有出手相救,只是为了吸引流量,那他就活该被告。

可如果博主真的有参与救援,哪怕只是站在岸边伸了把手,那也是冒着生命的危险(毕竟海浪能够把一男一女冲下海,同样也能把博主冲下海),这种情况下,博主被告的话,那就太让人寒心了。

或许她们觉得博主的视频让网友们产生了误解,但她们作为被救的一方,首先要对施救者保持感激之心,其次再商讨如何解决被网友们误解的事情,由博主发声明或者她们发声明都可以。

可在她们的发言中,真的很难看到半点感激之情。

如果博主真的参与了救人,却成了被告,以后谁还敢救人呢?

有人曾说,王浩法官一句话,中华道德倒退50年。

现在国家越来越富裕,孩子接受的教育越来越好,陌生人之间越来越友善,不能再因为个别人的行为影响这些美好。

希望警方能够彻查,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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