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金融综合报道】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月17日官网消息,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共7章、60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等。
进一步来讲,《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5%。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的要求: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与无融资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的机构合作,接受其提供的融资担保或者保险服务;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此外,《办法》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其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贷款年化利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如存在合作机构收取助贷信息服务、担保增信等费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如实、完整告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理确定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的贷款年化利率水平,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
且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来源限于自有资金与外部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资。股东借款的资金来源应当为股东的自有资金。
进一步来讲,小额贷款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评级良好;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的,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经营管理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
不仅如此,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倍。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4倍。(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