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0.2 根据申报材料,(1) 2022 年 1 月至 8 月,公司原高管李某以公司需要将一定数量碳酸锂用于其他用途为由,将碳酸锂领出并自行处置;李某已于 11 月离职;
(2)公司 2022 年原始合并利润表与申报合并利润表存在差异。
请发行人说明:(1)李某事件的具体过程,发生时间及发现时间、发现和处理过程,所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对会计科目的影响,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结合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方式以及公司成本核算流程,说明公司内控是否存在重大瑕疵;(3)该事件是否属于公司对客户的违约情形,是否存在被 LIVENT 处罚的风险,是否存在与相关主体的诉讼、潜在诉讼或其他纠纷的风险;
(4)该事件发生后,客户与公司关于单耗、定制服务费的调整机制是否发生变动,是否与公司签署额外的协议或补充约定;(5) 该事件发生后,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情况, 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实际有效执行;(6)公司 2022 年原始合并利润表与申报合并利润表存在差异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1)说明上述事项的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对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答复
【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
(一)李某事件的具体过程,发生时间及发现时间、发现和处理过程,所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对会计科目的影响,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李某事件的具体过程,发生时间及发现时间、发现和处理过程
2021 年下半年以来,新能源汽车销量的增长和可预期的持续发展推动碳酸锂价格大幅上升, 碳酸锂市场供不应求; 而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 2022 年上半年公司三位实际控制人因居住在上海,均无法长期在厂主持工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主要由原总经理李某负责。
2022 年 1 月至 8 月, 公司原总经理李某以公司需要将一定数量碳酸锂用于其他用途为由,指示氢氧化锂车间负责人将碳酸锂配合领出。 在不影响生产交付的前提下,氢氧化锂车间负责人在车间投料过程中陆续领出部分碳酸锂交给李某,并由李某自行安排车辆运出工厂处置。
直至 2022 年 11 月, 李某再次给予相同指示时, 相关人员将此事向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琳(LIN WANG)汇报,公司立即展开调查并核实相关情况。李某在公司知悉并核实相关情况后离职。
本次事件涉及碳酸锂合计 86 吨, 仅占 2022 年实际生产消耗碳酸锂 0.78%, 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吨
物料
品牌
时间
领出数量
出厂数量
退回数量
备注
碳酸锂
MDA
2022年1月
18
18
/
碳酸锂
Tianqi
2022年2月
18
18
/
碳酸锂
Albemarle
2022年3月
20
/
/
碳酸锂
Albemarle
2022年4月
20
40
/
碳酸锂
Albemarle
2022年7月
10
/
/
碳酸锂
MDA
2022年8月
9
19
9
8月领出物料于11月退回
合计
95
95
9
复制
事项发生后,公司第一时间就相关事项与客户 LIVENT 进行沟通,并向 LIVENT 提交事项调查和纠正预防措施报告。 2023 年 5 月, 根据各方协商, 公司与李某就归还碳酸锂事项达成一致, 李某归还的碳酸锂已于当月运抵公司如皋生产基地;前述碳酸锂已继续投入生产,为客户生产定制产品氢氧化锂,相关事项已得到妥善解决。
中介机构通过查阅前述碳酸锂出厂凭据、 氢氧化锂车间负责人员和仓库管理员日常工作邮件, 获取归还物资对应的送货单、入库记录,并对归还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对上述事实进行确认;同时获取氢氧化锂车间负责人员和仓库管理员个人银行流水进行核查, 未发现前述人员从此事项中获利。
2、所涉及事项的具体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对会计科目的影响,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上述事项涉及处置碳酸锂合计 86 吨, 金额为 448.51 万元。
涉及碳酸锂系从生产车间中运出, 前述事件造成生产消耗碳酸锂及生产成本增加;鉴于公司与定制客户按照碳酸锂实际消耗量进行结算,且会计核算上对战略原材料碳酸锂按照净额法核算收入,上述事项造成总额法下氢氧化锂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相同金额增加,但对净额法下氢氧化锂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未造成影响,对公司当期净
利润也未造成影响;公司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调整成本,鉴于事件发生期间生产的氢氧化锂均已实现销售,直接调整消耗上述碳酸锂增加的营业成本
借: 其他流动资产—受托加工物资 448.51 万元
贷:营业成本 448.51 万元
第二步:调整消耗上述碳酸锂多确认的营业收入
借:营业收入 448.51 万元
借:应交税费-销项税 58.31 万元
贷:应收账款 506.81 万元
第三步:调整净额法多抵消碳酸锂金额
借:营业成本 448.51 万元
贷:营业收入 448.51 万元
上述事件发生后,经各方持续沟通,各方同意采用追回货物的方式解决前述事件,且相关物料实物已全部归还, 并继续投入生产,会计处理为上述相反会计分录;公司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