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大家都爱好聚会喝酒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
然而总有个别驾驶员
贪一时享乐
图一时侥幸
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
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以下面的酒驾案例引以为戒!
案例一:
宁武县东黄线15公里100米。
08月08日,田文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晋A2UD5*号牌的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田文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宁武县,凤凰大街。
8月6日16:10分,朱某青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晋HMP63*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朱某青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宁武县,凤凰大街。
08月06日21:12分,刘某伟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车号为晋HXA24*的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通过进一步检查发现刘某伟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且刘伟某在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刘某伟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2200元、驾驶证吊销并处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宁武县凤凰大街。
08月13日,安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晋HMG16*号牌的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安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宁武县凤凰大街。
08月15日,王某俊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王某俊因酒驾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示:
酒后驾驶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驾驶人必须经过培训,熟练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驾驶证,才能开车上路。酒驾天天查,千万别侥幸,驾驶人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美酒可以重斟,生命不能重来。
酒驾不仅威胁自己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切莫等到发生无法挽回的事故再追悔莫及,切勿存在任何侥幸心理!
责任编辑:杨斌
来源于:宁武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