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后岗位已安排其他人,还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10-21 09:48:37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财务部经理的岗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已被第三人替代为由,主张无法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8日,杨某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书。后,双方于2021年10月1日再次签订了期限至2026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书。

2022年2月24日,北京某公司主张因杨某不能胜任工作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杨某不认可北京某公司的解除决定,诉至仲裁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北京某公司不认可继续履行诉求,认为杨某谎称、诬陷公司扣押其个人资料等贵重物品,无端主张50余万元各类经济补偿,双方明显失去相互信任基础,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另外,李某已经取代了杨某的工作岗位,北京某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李某五险一金登记表,证明鉴于财务主管相应工作不可或缺,该职位已聘请他人,原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2]第1454号裁决北京某公司与杨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北京某公司不认可仲裁结论,起诉至法院。

【裁判请求】

依法改判某公司与杨慧妍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驳回某公司与杨慧妍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系财务经理,该岗位并不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且北京某公司提交的其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李某五险一金登记表中显示的劳动合同期限存在矛盾,杨某不认可上述证据,故法院对上述劳动合同不予采信,对北京某公司以该岗位被替代为由不能与杨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对杨某要求与北京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365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单方辞退员工不具合法理由,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违法解除赔偿金。如员工被辞退后期岗位已经安排了其他员工,并不构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件,除非属于唯一性及特殊性岗位,例如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岗位,否则,法院仍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提示劳动者,涉及被违法辞退以后,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赔偿金,但员工需要充分考量如被判决继续履行后,实际恢复劳动关系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相应工作障碍或阻力,因此,提出该诉求前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决定。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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