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基于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有时会对个别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这种情况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公司怎么做才符合规则?
一、案例简介
由于经营需要,A公司向小王送达调岗通知,除调整工作地点外,工作内容、薪资等均无变化,并要求小王三天内到岗报到。小王接到该通知后,不同意调岗,于次日向A公司提出事假申请。在其事假申请未获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小王未到丙店报到上班。后A公司两次向小王送达通知,要求小王到岗上班,并告知不到岗上班构成旷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有权将其辞退。接到通知后,小王仍未回岗。后A公司向小王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以小王旷工超过10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小王辞退。
小王不服公司的辞退决定,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争议焦点
A公司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应否支付赔偿金?
三、法院判决
就合同约定来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小王的工作地点为甲店、乙店、丙店,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性意思表示。
就调岗内容而言,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薪资、级别均未改变,仅是工作地点有所变化,但调岗后的工作地点也位于合理范围,岗位的调整并不会给小王的工作、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A公司对小王的岗位调整,应当认定为基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而进行的合理调岗行为。
从解除依据上来看,A公司向小王两次送达到岗通知书,小王仍拒绝到岗。A公司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小王,其不到岗行为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将其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小王不接受岗位合理调整、连续旷工十日的情况下,A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解除程序上来看,A公司的调岗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就解除事宜告知工会,并向小王送达解除通知书,程序合法。
综上,A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