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单位拒绝录用女性,或者对女性附加身高、容貌、几年内不得结婚生育等歧视性条件,这是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侵犯。”近日,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自来水公司职工夏吾卓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夏吾卓玛一直关注女性权益保护工作,今年,她带来了关于尽快制定出台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
“我国历来重视妇女权利保护,在宪法上明确了男女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依然有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存在性别歧视。”夏吾卓玛通过调研,了解到了女性在就业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她告诉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因此,破解女性就业歧视困局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整合现有法律的规定,抓紧制定出台反就业歧视法,用明确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来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
夏吾卓玛指出,我国现有的保护妇女劳动就业权利的法律,散见于宪法和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之中,相关规定交叉重复较多,而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我国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则缺乏相关规定。“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如果出现了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方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在现有的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这导致侵权无成本、歧视无后果。”夏吾卓玛指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才能确保妇女平等就业权落实到位。
来源:人民法院报·7版
记者:屠少萌
责任编辑:陈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