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逻辑学的基本性质
由于逻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思维的形式(逻辑形式)及其规律,这就决定了逻辑学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基本性质。
1.工具性
逻辑学的工具性首先表现在它所研究的逻辑形式,既不是包含有具体内容的概念、判断和推理,也不是包含有具体内容的词项、命题和推理,而主要是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它所研究的规律、规则主要是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所必须遵循的逻辑规律和规则。就此而言,逻辑学和语法学非常相似。作为一门研究语言的结构法则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语法学并不研究具体的词、句,它所研究的是没有任何具体内容的一般的词、句。由于逻辑学对词项、命题、推理的研究(包括通过词项、命题等对概念、判断等的研究)类似语法学对词、句的研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逻辑学所揭示的逻辑规律和规则比喻为“思维的语法”。如同只有遵守语法规则才能使语言使用具有一种有条理的、可理解的性质一样,也只有遵守逻辑规律和规则,才能使思维有条理、可理解。因此,如同语法是准确表达、有效交流的工具从而使语法学具有一种工具性一样,逻辑规律和规则作为“思维的语法”也使得逻辑学具有工具的性质。
其次,逻辑学的工具性还表现为它所揭示的逻辑规律和规则具有全人类性,对于不同时代的或者不同的国家、民族、阶级等的人们的思维具有普遍的规范意义。逻辑学研究思维的特点是撇开思维的具体内容来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规则,无论人们处于什么历史时代,所属的国家、民族、阶级等有何不同,只要他进行思维活动,只要他表达和交流思想,就必须遵守逻辑规律和规则,否则他的思维就会陷入混乱,无法准确表达和有效交流思想。如果认为不同时代的人们或者不同的国家、民族、阶级等各有不同的逻辑学,其思维具有不同的逻辑形式,遵守着不同的逻辑规律和规则,这势必造成人们之间有效的思想交流成为不可能,而这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荒谬的。
2.基础性
逻辑学的基础性主要指它所研究和揭示的思维形式(逻辑形式)的正确性,特别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或合理性,乃是获得正确的或可靠的推出知识的必要条件。在一切思维活动中,遵循逻辑规律和规则的要求、运用正确的逻辑形式,虽然不能保证思维活动一定能获得正确的结果,即获得真实的或可靠的推出知识(除非作为该思维活动出发点的前提是真实的,而前提真实与否通常只能由哲学和其他各门具体科学去判明和解决,逻辑学因其研究思维的特点对这一问题无能为力),但如果思维活动违反了逻辑规律和规则的要求、运用了不正确的逻辑形式,那么思维活动就必然是不正确的,肯定无法获得真实的或可靠的推出知识。这就清楚地表明逻辑学是一门基础学科,它所提供的关于逻辑规律和规则的知识,是一切人无论在日常思维中还是在科学研究中都应该加以运用的。如果缺乏对这种基础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人们的思维就很难称得上是合乎逻辑的,从而也就难以有效学习和应用其他科学知识。
3.人文性
逻辑学的人文性指的是逻辑学具有启发民智、转换观念、确立价值导向的社会文化功能,这主要是因为逻辑学“不仅作为一种人文存在(任何学科都是如此),而且学科对象本身即具有人文内容”。如前所述,逻辑学以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规则为主要内容,以提高人的思维能力和素养为根本任务,而由逻辑规律和规则所确立与判定的逻辑原则、逻辑精神作为一种理性原则,乃是一切社会理性的基础。体现理性精神和规则意识的“‘逻辑精神’既是科学精神的基本要素,也是民主法治精神的基本要素”,不仅关系并影响着个体的生存质量和价值,而且关系并影响着社会运行的质量和价值。就此而言,逻辑学应当成为“社会理性化的支柱性科学”。
以上是对逻辑学(主要是传统形式逻辑)的基本性质所作的简要分析。为进一步把握这些基本性质,下面再从传统形式逻辑与数理逻辑、辩证逻辑关系的角度作些简要的对比分析。
二、传统形式逻辑同数理逻辑、辩证逻辑的关系
1.传统形式逻辑同数理逻辑的关系
数理逻辑是从传统形式逻辑中发展、演化出来的一门新兴的逻辑学科,是现代的形式逻辑。一百多年来,它的内容和分支有了很大的发展,并在科学技术和生产部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从根本上说,数理逻辑仍然是一门研究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只不过它主要是用数学方法去进行研究,因而成为形式逻辑在现当代发展的新形态,为丰富和充实形式逻辑的内容提供了丰富的养料。正由于数理逻辑是现代形态的形式逻辑,它和传统形式逻辑也就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别。
首先,二者的研究对象并不完全相同。一方面,数理逻辑着重研究演绎推理,传统形式逻辑所研究的归纳、类比、假说等是数理逻辑所不研究或尚未充分研究的;另一方面,数理逻辑的某些内容,如公理系统的一致性、完全性、独立性和可判定性等,也是传统形式逻辑所不研究的。
其次,二者的研究方法也不尽相同。数理逻辑是用数学方法,主要是用人工的符号语言(尤其是形式语言)去研究思维的逻辑结构,即研究词项(概念)、命题(判断)以及命题间的联系即推理,构造严密的逻辑演算系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少人主张把数理逻辑称为符号逻辑。而传统形式逻辑主要是用自然语言来描述和表达思维的逻辑结构,虽然它也使用某些符号,但这些符号通常也来自自然语言并且仅限于表示变项。
由于以上不同点的存在,虽然可以而且应当根据传统形式逻辑的特点,适当吸收数理逻辑的某些成果来充实和丰富传统形式逻辑的内容,但是,如果因此而认为可以把数理逻辑硬搬到传统形式逻辑中来,甚至认为可以用数理逻辑来完全取代传统形式逻辑,那也是不足取的、不适当的。
2.传统形式逻辑同辩证逻辑的关系
辩证逻辑是研究辩证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的逻辑职能。就此而言,它同作为非哲学学科的传统形式逻辑是性质上明显不同的两种逻辑学。相异于传统形式逻辑,辩证逻辑是一种类型完全不同的逻辑学,“包含着更广的世界观的萌芽”。简单地说,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传统形式逻辑是静态地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而辩证逻辑是动态地考察思维的形式。前者的静态研究旨在确立思维的确定性、无矛盾性、明确性和论证性,为正确思维提供必要条件,并不研究思维如何正确反映客观现实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问题;后者动态地考察辩证思维的形式,将其看作是对现实世界辩证运动的反映和认识史的总结,旨在揭示思维形式如何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辩证法,即如何反映事物的内部矛盾、联系和转化等。
其次,传统形式逻辑研究既成的思维形式即逻辑形式,既不研究词项和命题所表达的概念和判断的形成过程,也不研究一种判断或推理怎样转化为另一种判断或推理,而这恰好是辩证逻辑着重研究的问题。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辩证逻辑并不满足于“把思维运动的各种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形式和推理形式列举出来并且毫无联系地并列起来。相反地,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导出这些形式,不把它们并列起来,而使它们互相从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
以上区别说明,传统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是两种在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上均有所不同的逻辑学。正是这种不同决定了二者在性质上也有重要的差异:辩证逻辑是具有哲学性质的逻辑学,具有方法论的作用和职能;形式逻辑只是一门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的具体科学,它既不是哲学的一个部门,也不履行哲学的职能,它不是世界观,也不是方法论。当然,这些区别并不意味着传统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是毫不相关的。由于二者是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来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因此它们是互相区别而又存在着密切联系的,它们在统一的思维过程中,各自起着自己不同的作用,相辅相成,以实现逻辑思维逐渐向把握客观真理方向运动的共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