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 苏法轩
6月6日,省法院发布2021年度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近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环境治理力度之大、制度出台频度之密、监管执法尺度之严、环境质量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的成就,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一个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图景正在绘就。2021年以来,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在江苏省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心指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守正创新、担当作为,依法公正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巩固深化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改革,系统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效,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专项审议并予以充分肯定。
妥善审理案件
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有效利用
202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1103件,同比增加19.59%,结案10942件,同比增加17.3%。
01
严厉惩治环境资源犯罪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威慑和教育功能,维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共新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刑事案件1042件,审结1195件(含旧存),3415人被判处刑罚,251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涉环境污染类案件288件,涉非法捕捞类案件305件,涉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件155件,涉非法采矿类案件215件,涉滥伐盗伐林木类案件46件,涉走私固体废物类案件 6件,其他案件180件。
02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民事权益
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救济、修复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共新收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75件,审结5057件。其中,涉农村土地资源类纠纷案件3880件、涉水、电、气、热等资源类纠纷案件258件、涉环境污染类纠纷案件143件、其他案件776件。
03
大力强化行政审判功能作用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支持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共新收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4713件,审结4425件。其中,土地类行政案件1095件、其他资源类案件531件、规划类案件1952件、环保类行政案件185件、水利类行政案件42件、渔业类行政案件16件、林业类行政案件8件、其他案件596件。
04
着力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工作
妥善审理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等提起的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断总结裁判规则,提升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障水平。共新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61件,审结263件(含旧存)。其中,新收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审结3件;新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55件,审结260件(含旧存,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新收72件,审结5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新收180件,审结204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新收3件,审结5件)。
05
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充分发挥诉前磋商、司法确认等制度优势,依法判令赔偿义务人承担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致力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0件,审结1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2件,审结1件。
延伸审判职能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江苏环资审判始终胸怀“两个大局”,不断提升“国之大者”,提高政治站位,围绕党委政府工作重心,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责任担当,用优质环境资源司法举措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
01
全力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战略
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在2022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当天,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长江保护法》施行近一年来全省法院围绕“长江大保护”开展的一系列司法举措及成效,发布江苏法院2021年度“长江大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并组织全省法院开展增殖放流、集中宣判、共建司法保护基地等系列活动。
协同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南京玄武法院、南京鼓楼检察院、南京滨江管委会举行长江司法保护基地签约仪式,在南京鼓楼滨江风光带长江堤岸建设适宜长江渔业资源繁衍的渔槽,实现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和法治教育有机融合。
严厉打击盗采江砂行为。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审结公安部指定江苏公安跨省侦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苏法院跨省管辖的“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张某山、章某晨等32名被告人分别因犯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服务“长江十年禁捕”决策。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审结公安部督办的张某等16人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案,对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江苏高院环资庭被长江禁捕工作专班评为2021年度长江禁渔执法监管先进集体。
02
全力服务保障大运河保护
充分认识加强大运河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依法打击涉大运河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强化对大运河流域生态环境及人文文化司法保护力度,特别是涉大运河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文化遗产、遗址遗存保护等环资案件中相关特殊元素的保护,为推进大运河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苏州法院把大运河生态环境与文化带建设的司法保护与姑苏古城保护相融合,依法打击涉大运河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开展“古街水巷巡回庭”系列活动,设立首个古城大运河司法保护巡回审判站,在大运河展示馆设立大运河司法保护教育基地,持续凝聚司法合力。江苏法院完善大运河司法保护机制,促进河道治理和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经验做法,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工作报告。
03
全力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目标,积极履职尽责,遵循损害担责原则,依法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加大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案件审理力度,重点打击暗管偷排、跨域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斩断固体废物违法处置、排污监测数据造假等产业链。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审结戈某松等15名被告人污染环境案,依法分别判处非法出售、收购、跨省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罚金。
04
全力服务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
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原则,依法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把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庄严承诺落到实处。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审结“非法捕捞致中华鲟死亡案”, 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充分宣示江苏法院践行《昆明宣言》、强化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决心。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南京玄武法院、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园共同建设全省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分区展现司法保护、实现互动实践、助力成果展示,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
坚持改革创新
不断巩固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
江苏环资审判持续巩固和完善机制改革和机制建设,进一步发挥“9+1”机制全流域保护、跨区划管辖、专门化审判效能。
01
积极推进环资审判信息化建设
针对环境资源法庭跨域审判工作特点,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打造全省法院环资审判一体化平台,强化案件监督管理,提升审判执行质效。保障管辖法院和非管辖法院及时共享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信息,强化配合协调,为联动互动创造条件。加强信息办案协同功能,强化与公安、检察、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信息沟通,打造联动协调的技术支撑平台,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智能化水平。
02
努力构建多元共治和司法协作机制
加强多元共治,积极促进形成行政主导、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多元并举的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体系。健全环境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洋渔业等相关单位协作配合,深化执法司法“两法衔接”,提升两法协同效应。宿迁中院、宿城法院、宿豫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两庭一中心”骆马湖法治基地建设为宿迁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建立全国首个凹土协同保护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洪泽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建设,与相关单位签订《生态复绿管护合作协议》《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协议》。灌南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与连云港连云区检察院、云山街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规范化使用协作机制,与盐城响水公安局建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举报奖励机制。
03
不断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
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
全省法院建立完善多个修复基地,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大幅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社会效果。南京玄武法院与南京六合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江苏池杉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池杉湖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共建协议》,共建生态修复基地。如皋法院依托如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中心平台,与成员单位就长江生态环境的修复问题加强协作,建立生态修复基地,启动周圩港湿地生态修复项目。江阴法院以建设司法修复基地为着力点,统筹推进生态修复金的科学规范使用,与江阴公安局、检察院、利港街道办签署《江阴市窑港口长江生态湿地司法修复基地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将生态修复资金用于支持“鸟岛”项目。
强化宣传教育
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江苏法院环资审判始终以服务保障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为出发点、着力点,多措并举做好环境司法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努力实现最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1
加强环境司法宣传
充分发挥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作用,通过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工作情况通报、重大典型案例、庭审直播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宣传,提升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江苏高院组织编写出版《中国环境司法改革之江苏实践》(英文版),系统总结改革经验,进一步拓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组织编写《以案释法·漫画生物多样性保护》,选取全省法院审结的25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展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举措及成效。盱眙法院针对污染环境案件多发的现象,编印《小案例大课堂 污染环境篇》普法教育手册,宣传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后果。南京玄武法院制作《担司法重任 护绿水青山》法庭工作纪实宣传片,取得良好宣传效果。
02
拓宽公众参与广度
搭建环资领域交流平台,举办生态环境法治研讨会,邀请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以及全国环境资源法学领域多名专家学者参会,全面展示江苏环资审判成就。江苏高院在连云港召开生态环境法治研讨会,围绕“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联动机制研究”“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实证研究”等主题展开研讨。组织“2021年度全国大学生环境资源模拟法庭大赛”,为环境资源司法培养后备人才。坚持巡回审判,邀请代表委员和社会公众旁听环境资源案件庭审。宿城法院与宿迁市动物园签署共建协议,在动物园巡回审理一起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天鹅的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环保志愿者、宿迁学院学生全程参与,宣读爱鸟护鸟倡议书,以“小案件”折射“大道理”,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03
及时发送司法建议
针对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及时发送司法建议,有效防范和堵塞生态环境治理漏洞,从源头上减少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南京玄武法院根据环资行政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向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送司法建议,从规范听证告知程序、明确“重大复杂”案件的界定标准、提升人性执法温度三个方面提出切实建议,助力行政机关补足短板、提升执法水平。该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有效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向当地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野生动物经常出没路段设置警示标牌。各行政机关积极采取措施,相关警示标志均设置到位。
注重调研总结
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
江苏环资审判持续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创新发展,打造更多精品案例、创设更多裁判规则、总结更多工作经验,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努力打造在全国更具影响力、引领性的环境资源审判品牌。
01
强化典型案例塑造
注重精品案例培树,充分发挥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案例第二批中国环境司法十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第31批(175号)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理的“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第1000万场庭审”案件——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央视新闻联播等主流媒体公开报道,入选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审理的芦某、李某污染环境案等三个案件入选《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02
不断探索裁判规则
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统一裁判尺度和审理方法,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比例原则等裁判思维方式办理环资案件,通过创设裁判规则,增强制裁严密程度与惩罚力度,提升案件办理效果。如大吉公司因未及时进行环保达标技术升级,被一家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江苏高院在判决该企业承担556万元生态修复责任的同时,明确适用技改抵扣执行方式的限制条件,促进企业技术升级、绿色发展,实现生态环境有效保护。
03
培育专业化审判团队
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理论学习,结合重点案件类型的办案指导思想与方向,将办理案件的过程同时作为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课堂,将“两山”理念贯彻到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中。针对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特点,加强生态学、环境学的知识学习,加强环境科学技术领域常识的普及和环境资源法学领域专业知识的升级,加强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强化对环境权益、民法典绿色原则、环境法典编纂等重大、前沿性基础理论研究,夯实环境司法的理论依据和法理基础,做好审理新类型案件的知识储备。
编辑 潘佩
审校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