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4斤豆芽,赚8毛凭啥罚100000?”男子被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旅行箱和梦想 2022-11-03 11:05:10

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则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

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解释了“法律”的定义和性质,认为法律的设定必须保证公平,不分亲属或熟人,一视同仁。不敢犯罪,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有秩序的社会。

由此可见,法律的主要功能是威慑。主要处罚危害社会保障的人员。强调的是“治理”而不是“惩罚”。因此,有些不分情况的处罚实际上是不合理的,甚至是有害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会引发纠纷。

河南濮阳的苏先生因一把豆芽向市监察局提起诉讼。他不明白自己为什么会受到如此严厉的处罚,怒道:“我卖了4斤豆芽,赚了8毛钱,为什么要罚10万?”随后市监察局告上法庭,法院宣判。

苏先生一直过着平静安定的生活。他和妻子在小区门口开了一家小超市。他们出售居民需要的日常用品。利润不高,但是很方便小区居民,很喜欢这种能够帮助别人的感觉,于是小超市的规模逐渐扩大。后来,苏先生会去菜市场买些新鲜蔬菜,在地上卖。

地摊小贩买卖蔬菜的利润并不高。苏先生从摊位上购买新鲜蔬菜并出售。不可能从中赚取高额利润,所以他实际上是为了方便邻居而买卖蔬菜,早上赚几块钱也不错。

今天早上,他像往常一样骑着车去菜市场的摊位买。看到摆在盒子里面的黄豆芽光泽很好,他随意称了4斤,每斤的价格是0.7元。其他人又买了些菜之后他就回去了,趁着居民们还没有起来买菜赶紧将菜铺好,没想到不久之后第一个走到菜面前的人不是邻居,而是市监局的工作人员。

看到工作人员盯着豆芽,苏先生以为他们要买,赶紧介绍,豆芽一斤0.89元,一共才四斤。在容器中。

这一天,工作人员主要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了抽样调查。苏先生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所以他和工作人员一起等待结果。令他惊讶的是,结果真的很不正常。

他买的豆芽颜色太鲜艳了,工作人员当时就觉得不对劲。经检测,豆芽中4-氯苯氧基乙酸钠mg/kg的实测值为0.773,严重超标。

这种物质的主要作用是阻止豆芽的“豆芽”发育,使豆芽的根茎长得更粗壮,同时也使豆芽整体看起来更亮丽,让人更跃跃欲试。这种成分的作用虽然强大,但毒性却不小。摄入一定量后,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的资格早已被取消。合格的产品。

由于苏先生售出的豆芽超标,已经触犯了法律。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货物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虽然豆芽不是他自己生产的,但他确实是在卖非法食品。虽然价值很小,按照0.89元的价格全部售完也只有3.56元,但是行为性质严重,应当予以惩罚。

于是,执业部相关人员立即给了他一张处罚通知书,对他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要求他尽快缴纳罚款。

听到10万元的罚款,苏先生简直不敢相信。他进行了一笔换算,自己花2.8万元购入四斤豆芽,以0.89元每斤的价格卖出去,就算全部卖完,自己也只盈利了0.8元,仅仅8毛钱的生意却让自己缴纳10万元罚款,他内心的委屈和怨气无法止息,不愿接受这种处罚,于是进行了行政诉讼。

经过一番查询,他得知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他认为黄豆芽并不是自己种出来的,违规药剂也不是自己加的,仅仅两块多钱的东西他没有想过去查询对方的进货来源和资格证书也属于正常,豆芽有毒他愿意认,但是要他交10万元罚款,他认为实在是有失公允。

在文章开头就已经说过,法律的重点在“治”不在“惩”,并且还要遵循“不强人所难”的原则,苏先生作为一个普通的小摊贩,在菜市场强行查验货品来源实在是强人所难,所以市监局揪着这一点不放并对他处以最高标准的处罚并不符合人之常情。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为原则。苏先生当天的豆芽并没有卖出去,也就是说并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四斤豆芽本身可以带来的危害也不大,在他本身就没有故意害人的前提之下,十万元罚款确实不妥,所以法院在审理之后撤销了市监局的处罚决定,苏先生不需要缴纳10万元罚金。

但是他既然犯了错,接受惩罚是必然的,所以市监局还是要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苏先生的诉求暂时得到了肯定的回应,但是接下来同样还是要面临处罚。所谓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经此一事,他必定也已经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市监局也应当作出更加贴合实际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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