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财产分割案例解析
跨国婚姻财产分割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往往比较复杂。以下是一些跨国婚姻财产分割案例:
六年涉外离婚案:当事人A与外国妻子B在中国结识并结婚,但婚后不久因家庭琐事、生活观念差异产生矛盾。当事人A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了离婚诉求。在财产分割时,法院遇到法律适用的棘手问题,因为这一跨国婚姻关系涉及不同的法律制度。法院委托具有国际私法背景的律师进行咨询,最后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进行财产分割,并充分考虑B作为外国人在中国生活多年的事实,对B在中国的财产权益予以保护,综合各种因素作出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
中美跨国离婚案:在一些中美跨国离婚案件中,若夫妻双方是在中国结识并结婚。通常涉及的方面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中美两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美国一般按照各自贡献比例来分割夫妻双方财产,中国则依据共同财产的性质和双方各自贡献进行分割。这些案件中的夫妻双方往往拥有不同的财产和资产,财产分割时法律会考虑在婚姻期间的贡献、财产来源、财产价值以及财务能力等因素。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争议,如果协商可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诉讼则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贡献和财产价值,由法院判决。
台北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在台北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中,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财产分割遵循男女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财产是外国人的个人财产,那么在分割时除依据中国《婚姻法》,也要遵循《涉外婚姻法律适用规定》,并且要充分考虑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涉外离婚财产分割中需要确定财产性质,若是共同财产则按男女平等、公平合理原则分割;而且分割时不仅要考虑现金、财产、存款等,也要考虑债务和其他应分割财产,分割的财产还应根据实际贡献、需要和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充分考虑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与新加坡跨国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中国离婚案:王某(妻子)与李某(丈夫)2008年结婚,后因李某婚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及生子,王某起诉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争议,如婚姻期间李某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法院认为虽由李某父母出资,但无明确赠予李某个人的约定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李某向婚外情人转账30万用于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法院认为这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利用判定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同时由于李某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按3:7比例让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并判决李某支付王某2万元赔偿金,但二审考虑李某对家庭财产贡献大等因素调整比例为4:6。
新加坡离婚案:夫妻结婚21年,在妻子发现丈夫婚外情后提出离婚。在婚姻资产池问题上,法院规定了确定相关日期,之后丈夫不应大量提款或挥霍资产;丈夫在企业中的96%股权是否放入婚姻资产池有争议,法院认为他故意转移共同财产故应放入;关于股权价值,法院考虑各种因素后采纳第一次估值的较低范围。另外,法院判定丈夫在可疑时间提取款项关闭的银行账户资金应放入婚姻资产池。
国际上知名的跨国婚姻财产分割案例国际上知名的跨国婚姻财产分割案例往往因涉及名人或者涉及巨额财产等受到广泛关注。比如:
贝佐斯和麦肯齐离婚案:这是备受瞩目的美国亚马逊创始人贝佐斯(Jeff Bezos)与他前妻麦肯齐(MacKenzie Bezos)的离婚案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因为其婚姻的国际化特性(亚马逊在全球的庞大业务与资产布局)以及巨额的财富总量引发了全球关注。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虽然每个州的法律存在差异,但总体而言,在婚姻财产分割中不同来源的财产(如婚前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且在婚后发生了与共同财产的混合等情况)以及双方对婚姻财产的贡献度等都是要考虑的因素。他们夫妻最终达成协议,麦肯齐获得亚马逊公司约25%的股份(价值约350 - 400亿美元不等),贝佐斯仍保留对亚马逊的控制权(仍持有大部分投票权等)。这一案例体现了巨额财富、国际影响力和美国婚姻财产分割法律等多方面的相互作用。
默多克和邓文迪离婚案:传媒大亨默多克(Rupert Murdoch)与邓文迪的离婚案涉及多国资产等因素。在美国这样一个跨国婚姻比较常见且婚姻法律多元(不同州法律有区别)的国家,默多克的大量媒体资产分布世界各地。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婚前协议(在跨国婚姻中,婚前协议有着重要意义,它能预定义很多未来可能出现的关于财产分割、继承权等事项的情况)等各种因素确定了分割方案。虽然没有像贝佐斯离婚案那样涉及夫妻对半分割等普遍受关注的财产分割焦点,但是在这种国际传媒巨头和复杂的跨国婚姻关系背景下,财产如何依据双方对婚姻的投入、财产的来源性质(例如是否是婚前个人财产、是否关联公司股份及运营关系)以及美国相关婚姻法律关于如何保护无过错方或者弱势一方的规定等进行分割同样是受到广泛关注的内容。
不同国家跨国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跨国婚姻财产分割遵循的法律规定具有多种情况。如果在中国法院受理跨国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等相关法律关系方面,《民法典》承接之前的《婚姻法》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规定,首先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规定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涉外离婚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中国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的基本原则有男女平等原则,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各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此时会更多考虑女方因素以平衡性别间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特别是在女方承担更多家庭责任、抚养子女等情况下发挥作用;还有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分割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同时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等规定。
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美国的婚姻法律由各州自行制定,不同州会存在差异,不过总体上也有关于跨国婚姻财产分割的相关原则。如通常情况下,在婚姻期间或婚姻关系终止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依照双方协议办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同时,美国法院在判断跨国婚姻财产分割问题时,往往会参考《纽约公约》相关规定。在财产分割时会涉及到考虑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贡献,这里的贡献包括经济贡献(如双方工资等收入所得对家庭财富的积累)、非经济贡献(如家庭主妇承担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等体现的价值)等因素,部分州更为注重公平性分割原则而非单纯的均等分割,因此需综合多种因素确定分割比例等内容。
新加坡的相关法律规定新加坡在跨国婚姻财产分割方面也有特定法律及司法实践。在确定婚姻资产池及其价值方面有特定的时间点考虑,例如确定婚姻资产池的生效日期可能是临时判决(interim judgment)的日期,确定婚姻资产估值的生效日期应该是附属事项听证会的日期。在分割财产时也涉及对资产的评估,如果一方被怀疑有故意转移共同财产等不当行为,如在企业股权方面依旧享有控制权或者利益获取但未合理纳入资产池等情况,法院会判定将相关资产(如企业股权)纳入婚姻资产池进行分配。资产价值评估有时会涉及专业机构的多次估值,如果不同估值存在较大差距,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疫情等特殊事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等)来确定采用较为合理的估值数值进行资产分割计算等。
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英国在跨国婚姻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也有自身特点。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在一些跨国婚姻财产分割案件可能涉及到衡平法(Equity law)原则的运用。对于夫妻财产是否是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需要进行详细的认定,婚前财产如果在婚后有混同或者转化等情况也需具体分析判断归属。在分割时法院会考量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这与美国法律类似包括经济贡献和非经济贡献)、双方的经济需求(如一方因为疾病、照顾子女或年迈无法获取足够收入维持生计等情况)以及婚姻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决策等。
中国跨国婚姻财产分割的实际案例除了上述提到的一些案例外,还有如下情况:
举例一:有一对跨国夫妻,男方为中国国籍,女方为外国国籍,二人在中国结婚并共同生活多年。在婚姻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房产。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女方返回自己国家且双方决定离婚。在涉及房产的财产分割时遇到困难,由于房产在中国境内属于中国的不动产,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男方认为在购买房产过程中自己的家庭给予了大部分资金支持且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还贷贡献更多,但女方认为自己在婚姻期间的家务劳动等非经济贡献巨大,认为自己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按照中国法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都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有争议,但是法院综合考虑两人的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不仅包括经济投入也包括家庭劳务等非经济因素)以及女方回国后无房可住的状况,在遵循男女平等、公平合理原则下,适当多分给女方一部分房产权益,以体现照顾女方生活状况等中国婚姻法的原则精神。
举例二:女方为中国公民,男方为外国公民,男方在中国投资创办企业并且在婚姻期间有相当多的收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关于男方企业盈利部分是否全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男方认为企业是其个人心血且依据自己国家法律婚前财产以及部分附着在婚前个人能力或者资源产生的收入应属于个人财产,但在中国法律看来,在双方没有婚前财产约定等情况下,男方在婚姻期间企业的盈利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定企业盈利部分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考虑了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等因素,合理地分割了该部分财产,确保了女方在中国法律下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体现了在跨国婚姻财产分割中,中国法律对于本国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和国内共同财产认定原则的坚持。
跨国婚姻财产分割的常见纠纷及解决办法常见纠纷财产性质认定的纠纷: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财产性质(如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等)的认定存在差异。在一些国家,婚前财产可能被严格认定为个人财产,即使在婚后产生收益也可能与共同财产区分开来;而在其他国家,婚前财产可能会因婚后的行为(如与共同财产混合管理等)而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共同财产。例如,在中国某跨国婚姻中,女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进行出租,租金收入在中国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按照女方国籍国的法律可能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仅归女方个人所有。
财产来源划分争议:跨国婚姻双方的财产可能来源于不同国家的经济活动或者是其中一方继承、受赠等情况下取得的财产。例如男方在其本国继承了家族企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另一方可能质疑其财产来源与现有婚姻关系的关联度并要求分割,可能涉及到本国对家族企业继承进行特别保护还是在跨国婚姻中当作共同财产分割的争议。
法律适用的矛盾:由于不同国家关于跨国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差异巨大,当双方无法协商确定适用哪国法律时就可能产生争议。例如中美跨国婚姻离婚案中,双方可能对究竟是适用中国强调照顾妇女儿童等权益规定多一点的财产分割规则还是适用美国更注重双方各自贡献比例的分割规则产生巨大矛盾分歧。
跨国调查取证困难:在跨国婚姻财产分割诉讼中,一方可能难以收集对方在国外的财产相关证据。如中国公民与某外国公民离婚,中国公民很难获取对方在其本国银行的账户明细、资产状况等完整信息,这为准确进行财产分割带来了障碍。
解决办法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签订协议(Prenuptial Agreement),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归属、财产分割方式等内容。这能够有效避免在离婚时因不同国家财产法律规定差异而产生的纠纷。例如在一些西方国家,婚前协议的签订相当广泛,比如演员、企业家等高收入人群在跨国婚姻之前普遍会签订,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的界定范围、婚后取得财产与婚前财产的关系等细致规则进行约定,在多个国家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当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一些国家禁止以家庭妇女不能分得财产这种违背公平原则条款出现在协议里)等就会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
协商与调解:跨国婚姻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如果有需要可以寻求调解机构的帮助。这种方式能够充分考虑双方的意愿,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调解机构可以是当地的婚姻调解组织或者由专业人士(如律师、家庭顾问等组成的专门针对跨国婚姻的调解团队)。例如国际婚姻家庭调解协会(IMFM - International Marriage and Family Mediation)就提供类似的跨国婚姻调解服务,他们可以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为双方达成一些有操作性的特殊财产分割方案。
法律途径: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对外国法的查明存在困难,法院可根据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如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确定准据法(即用来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例如一方为中国人另一方为外国人,如果依据相关连接点(如经常居所地、国籍等)确定应当适用外国法但该外国法无法查明时,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可能就会适用中国法进行财产分割的判定。在诉讼中,双方需要充分准备证据,涉及国外证据时可能需要通过公证、认证等手续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国外银行流水账单等证据需要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且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能在中国法庭上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来证明财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