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鸿头建筑工程第37类“鸿头建筑”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5-01-23 17:12:46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如申请人希望为企业商标注册保驾护航,必须善用商标驳回复审,把握住驳回复审的时间节点。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2288378号“鸿头建筑”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鸿头建筑”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的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外观设计及含义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仅凭直观感受便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行业特色及主营业务精心设计而成,已经正式投入市场运营活动,对此申请人也已针对品牌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故,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对于申请人而言意义非凡,关乎着申请人已经创建的自主品牌能否更长远维护及发展,更关乎申请人品牌的整体利益。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2288378号“鸿头建筑”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鸿头建筑”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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