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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很多女性朋友关注到,从11月1日起,全国多省市都出台了规定,女性可以请痛经假,时间为1-2天。
比如,从2024年11月1日起,云南省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可以休1~2日的假期。
同时,于11月1日正式执行的《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中又作出了一些更加详尽的规定。
《规定》中第九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1.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
2.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3. 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
4. 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
不得不说,这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女性的又一个福利。很多男同胞听到这个消息,真是羡慕嫉妒恨。
不知道有没有人心里暗想:只恨此生没有当成女人。
其实,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就很关注女性权益的保护,也制定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落实“男女平等”的口号。
甚至于,某些方面来说,女性享有的福利,要比男性更加多。
比如,女性朋友们还有一个独属于自己的节日“三八妇女节”,不少用人单位会选择在这一天给女职工放半天假,还会给她们发放一些福利品。
而反观男人就没这么好的待遇,此前就一直有网友呼吁,要建立一个男人节,来抚慰一下男人们疲惫的身心。
2009年,在全国人大为庆祝“三八”妇女节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来自南京的女人大代表朱善萍就提议:
应该给男人一个节日,不一定非要有什么重要的意义,但是可以让整天为生活所累的男人感受到女人和这个社会对他们的关爱。
这个建议得到了不少男性网民的强烈支持,更有网民建议,与3月8日相对应,将8月3日设为男人节很合适。
其实想想也是,既然要谈男女平等,男人为家庭和社会付出的一点都不少,为什么不能有一个专属于自己的节日呢。
也许有人会说,不是还有一个父亲节吗?
大家可不要忘了,女性同样还有母亲节可以过,况且它的局限性并不仅适用于所有的男性。
再说了,父亲节和母亲节都不是中国的传统节日,属于西方国家传入的舶来品,其象征意义没有那么大。
其实,关于痛经假这件事,严格说起来,并不是一个“新鲜事”,早在1993年就有相关的规定,只不过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多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指出: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此后,为了响应国家的政策,全国各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以确保女职工的这一权益能够得以落实。
据统计,共有包括北京、上海、山东、四川、江苏、陕西等近20个省份,都在地方性规定里明确了这一保护性权益。
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也反映出各地对于女职工的关爱,已经逐渐从大的概念变的更加具体。
更让人欣慰的是,在这20个省份里,有15个省份的“痛经假”是面向所有女性的;山西、辽宁、河北、宁夏等8个省份的“痛经假”在面向所有女性的基础上,对于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女性还提出了更细致的休息规定。
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中写明,连续站立劳动4小时以上的,每2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
这样的规定,更显得富有人性关怀,对于经期的女职工来说,如果能够真正落实,确实有助于缓解因身体原因带来的不适。
除了痛经假以外,女性员工必须享受的福利还有:保胎假、流产假、产假、哺乳时间、哺乳假等。
比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等等。
政策固然是好的,就怕执行起来没有那么容易,尤其是企业女职工,想要完全享受这些福利,有一定的难度。
就像痛经期这种事,为什么1993年就有的规定,到现在还要进一步拿出来再提,不就是因为实施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吗。
很从女性都吐槽,想请“痛经假”时,不仅要忍受疼痛去医院排队挂号,还常常面临证明难开、领导不想批等问题,甚至可能因此遭受职场歧视。
确实,对于企业来说,他们在意的是工作进度和效益,对于员工的权益,其实并不是多么关心。
如果不是强制性的国家规定,没有相关部门主动的监督落实,能不打折扣执行的企业,又有多少?
况且,很多省份都要求,女职工想要休痛经假,还必须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才可以,这无疑是增加了女职工的负担。
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
既使企业批了痛经假,女职工休假期间的待遇怎么算?
有的省份明确了痛经假期间的待遇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但仍有省份对此依旧是含糊其辞。
搞不清楚这个问题,不但是企业批的不“心甘情愿”,就算女职工休了痛经假,恐怕心里也是忐忑不安。
如果痛经假还是按正常“病假”来算,
甚至有些工厂规定一个月休息时间超出多少天,就不给缴纳社保,
那么对于女性来说的意义就不大了。
这一些问题,都需要国家和各地政府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享受痛经假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期间的待遇问题怎么解决,以及用人单位违反了规定应该如何处罚。
只要把方方面面的问题都考虑全面,才能提高女性职工敢于休“痛经假”的安全感,让这一措施真正能够保护到女职工。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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