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正义对当事人有什么意义

张灰灰说事 2024-01-20 15:41:18

司法是公力救济的一个重要形式,肩负着提供公力救济、惩治刑事犯罪、化解民事纠纷、监督权力运行,维护国家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是否公平、公正,直接关涉社会正义能否实现。我国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信息社会以及工业化、城镇化的重大转型期,由于经济和社会秩序非良性运行、利益分配不公平、传统文化流失,导致贫富分化严重、社会价值多元、人民内部矛盾突出、刑事犯罪高发,出现了利益冲突、价值失落、道德缺位、行为失范等无序现象。司法在这种社会文化环境下难以独善其身,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问题导致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权威不高、法律信仰危机。因此,有必要从伦理的角度对司法公正问题进行制度批判和人文反思。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的核心要素。司法权具有独立性、程序性、被动性、中立性、及时性和确定性等属性。司法的运行过程主要就是司法权的运行过程。

司法是实现正义的基本形式。这样一个判断是有前提的,即,法本身是善法。善法是体现正义精神之法,它能促进法的正义价值得以实现,也为司法权的正当运行和司法正义的彰显提供前提条件。在分析善法对自由、正义和秩序的价值,以及考察“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之争的基础上,闸明善法的内容以及形成的基础和程式。

实体正义是司法主体依据体现一般正义的良法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规范和调整,确保裁决结果合法、公正、合理。关于实体正义伦理基础,有自由、平等、作为公平的正义、效用等不同观点。

程序正义强调司法适用的程序规则或援引的法律条文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原则,要求司法过程公正、依法定程序进行、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实现程序正义,司法应遵循合法性、平等性、中立性和公开性原则。

“独立”的伦理意义在于意识和行为自主,司法独立的真正意蕴在于法官能够按照自主意识和内心良知,根据既定的法律规则和程序独立自主地审理案件,而不受来自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预。司法独立是法官行使司法权的制度保障,其根本目的是实现司法正义。司法独立是国家权力分工、裁决结果公正、加强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的要求。为保障司法独立,应当完善法官的选任与任期、物质性保障、民事豁免权等制度,不断推进法院体制、司法权配置等方面的改革。

司法正义的实现最终需要有司法主体作为承担者,司法主体是社会正义的落实者、利益失衡的矫正者、司法正义的守护者以及自由裁量的超然理性者。因此,必须从司法主体的角度来思考司法正义的实现问题。

司法正义是一种德性,司法主体的德行要求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比较充分的制度伦理保证下,司法主体需具有正直德行;二是在制度伦理保证有所欠缺的情况下,司法主体不仅要具备正直德行,而且还要具备公平、勇敢、廉洁等德行。

司法正义的实现呼唤司法主体正义之德的塑造,应当加强以道德教育为主的德性建设,注重司法主体德性的培育;加强制度规约建设,防止司法主体的非理性化选择,从而遏制司法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司法发挥着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功能,但司法实践也中出现了法官违法违纪、审判结果不公、冤假错案频发、司法效率不高、判决执行不力等司法权异化的现象,严重消弱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基于司法权异化的原因及表现,应当从制度和主体两个层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培育法官职业伦理。以化解司法权异化问题,并应当注重司法权异化的社会根源治理。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发布,新一轮司法改革纵深推进。当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正面临着深刻的历史转型。对于司法改革而言,司法评估的价值在于,通过系统、客观、全面地评估,确保改革的有序推进、精准发力、落地见效。我国近二十年的司法评估探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然而,这些经验并没有被充分地挖掘、整理、提炼为一套目标清晰、逻辑严谨、价值统一的评估理论,自然也就无法显现先进经验的辐射带动效应。由于缺乏系统的建构理论,我国当前的司法评估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产生了诸多问题,实际运行效果不理想,评估结论缺乏权威性。结合深入法院系统开展田野调查,归纳司法评估实践的现实困境并反思其成因,进而解析司法评估在建构层面出现的问题。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提出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司法制度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保障制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正义评估嵌入司法实践的内在制度要求。法治理论是司法正义评估的“元理论”。法治理论下的“司法正义”涉及司法运行的全过程。司法正义评估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系统的运行规律、司法主体的心理规律以及评估学的客观规律,在客观中立的基础上,采用价值型进路,以法治理论蕴含的诸价值,组成司法正义评估的“价值束”。

影响深远的十大冤假错案 :

1、胥敬祥抢劫案

1991年春节,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发生了10多起入室抢劫案。当地群众人心惶惶,也给警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胥敬祥招供后,轰动中原的这起连环抢劫案终于告破。1997年正月初一,胥敬祥在狱中给审判长写了一封长达数千言的自诉答辩书,哭诉自己的经历:"我是被冤枉的,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2005年3月15日,被关押13年后,胥敬祥终于走出了监狱。

2、徐计彬强奸案

1991年邯郸市曲周县乡村教师徐计彬,因强奸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5年后被宣判无罪。1990年12月3日,徐计彬的邻居尚某某报案称自己在家中被人强奸,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展开调查。案发现场的被褥上留有精斑,法医鉴定结果显示,现场精斑化验血型为B型。2006年年初,自感冤枉的徐计彬乘着全省大接访的有利时机,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徐计彬到多家正规医院重新鉴定了血型,均爆出惊人结果:徐计彬的血型为“O”型。2006年7月28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决徐计彬无罪。

3、聂树斌强奸杀人案

199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次年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执行死刑;但强奸杀人案真凶王书金于2005年在河南落网。该案于2014年至2016年间进行多次复审。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其家属获268余万元国家赔偿。

4、佘祥林杀妻案

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久寻不到,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所杀,数月后,一村民在村头发现一具腐尸,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突然现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4月13日,京山县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5、孙万刚强奸杀人案

1996年1月2日晚,22岁的陈兴会(当时是云南财贸学院会计专业二年级学生,巧家籍)在巧家县城郊红卫山一块草地上遭人奸淫后被勒昏,被刀割开颈部死亡。1996年9月20日,孙万刚因涉嫌强奸、杀害女友陈兴会,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孙及家人此后不断申诉。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孙万刚无罪。

6、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7、李久明入室杀人案

2002年7月12日,二级警督李久明,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在审讯过程中,因一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真相大白。

8、张绍友“奸杀侄女”案

2002年12月24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河南张绍友“奸杀侄女”凶杀案。法庭上,被羁押了近3年的张绍友始终声称“绝对不会干出禽兽不如的事”。至于他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张绍友则说自己被刑讯逼供,实在受不了拷打才口头承认的。2008年5月22日,河南省高院认定张绍友案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并终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一周后,一直在监狱服刑、身体饱受摧残的张绍友被取保候审。

9、念斌投毒案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2014年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此前的8月22日,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

10、赵作海杀人案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晌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

2003年5月9日,商丘市58岁的赵作海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迟到的正义虽然是正义的一种,但迟到的正义亵渎了司法权威,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形成了心理创伤,造成了财产损失,损害了司法权威,丧失了司法公信力。 司法正义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正义是司法正义实现的最终目标,司法正义的发展推动社会正义的发展,维护社会正义反过来可以促进司法正义的进一步完善。

公平公正司法,需要公检法通力合作,做到敬畏法律,尊重和爱惜生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轻口供,排除合理怀疑,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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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灰灰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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