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室盗窃被抓,最终失身于房主,又反伤房主刑法如何评判?

笔下功名寄无人 2022-01-02 16:29:41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今天我个讨论的案情跟演电视剧似的,看下具体案情。

小芳是因盗窃而被入狱,释放后,无所事事,某天在她又一次入室盗窃时,被下家回家的房主小刚抓了个现行。房主便以报警相威胁,要求小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小芳为了不再进监狱,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答应了小刚。

小芳回家后感到特别的委屈,使事先准备了小刀,后又来到小刚家,要求到自己家再去发生一次性关系,到小芳家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小刀,给小刚造成了轻微伤的法律后果。

首先我们看看小芳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如何评判?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的盗窃罪指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主观要件:具有直接的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客体要件: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要件:具有盗窃公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小花入室盗窃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因小芳最后什么财物也没有盗窃,在数额上并未达到盗窃罪的既遂状态,因此小花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盗窃罪的未遂。但在刑法实践中,多数认定小花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因为尽管小花没有盗取到任何财物,可是她是入室盗窃,因此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再看看小刚的行为,刑法应当如何评判?小刚看中了小花的美色,以报警威胁,若小花不跟他发生性关系,但报警,小花因为害怕再次入狱而无可奈何地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这好像小花并没有被压制,而是小花自愿的。

我们分析下小花的心理,小花是因为害怕再次入狱才放弃了抵抗,进而与小刚发生了性关系,小刚在看到小花的美色,而要求发生性关系,小花也同意了,这种交易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果发生类似的事,都这样解决,那社会不是要乱套了吗?

因此他们这种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小刚因为害怕入狱,小刚讲小花你若不跟我发生一次性关系,我即报警,若小刚报警,小花知道她会再次入狱,因此小刚此时在心理上是压制小花的,使小花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小刚使用的是威胁的方法,使小花同意与其发生一次性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行为构成强奸罪,因此,小刚构成强奸罪。

最后,小花回家后很生气,便事先准备了小刀,把小刚骗到家中,最终造成了小刚的轻微伤害的结果,刑法如何评判?小刚即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因为是小花主动邀请。小花对小刚造成的轻微伤害属于民事赔偿范围,并不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需要伤害的程度达到轻伤以上,因此小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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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下功名寄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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