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贪心前妻”:为了多要物业费,她离婚赔了近半套房

张荆律师 2022-12-08 10:50:33

父母对子女的爱永远总是那么无私,尤其是中国式的父母,对孩子更是倾其所有,耗尽一生。

从孩子呱呱坠地的那一刻,父母便开始奔波忙碌,直到孩子成家立业,父母还是在不辞辛苦地操劳着,到子女结婚更是倾力相助,为子女有一套安稳的住所甘愿掏空腰包。

当这一切都被视之为人之常情之时,潜在的风险却埋伏其中。

作为法律人不免要善意提醒一句,要不要写个财产协议?这句善意的提醒在新婚之时听上去像一种诅咒,很多夫妻听到多半会把律师怼回去——你这是盼着我们家离婚呐?

对百年好合的愿望让许多人对风险都置之不理,这一笔糊涂账在感情出现裂痕之时便会带来无尽的麻烦。

我们的客户小亮就是这样的一位“受害者”,因为购房首付款而被迫开始了长达四年的离婚诉讼官司。

在历时四年零两个月,小亮的离婚案终于尘埃落定,他们离婚的最大的矛盾就是一方父母出资买房这件事情。

为了争取到属于小亮的利益,我们团队在这五年里,陪他一共经历了12次开庭,一共拿到五份法律文书:从一审判决(我们不服,提起上诉),一审裁定补正(离婚案把判决双方离婚的判项丢了),到二审发回的裁定(被发回重审),再到重审的一审判决(经过努力的公正判决)、重审后的二审判决(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每一个阶段都充满艰辛,每一次等待结果都令人不安。

小亮和小慧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建立恋爱关系,选择一起在北京打拼。结婚前,小慧父亲提出,由他们出首付180万,其余按揭贷款140万则由小夫妻俩负责。

岳父的鼎力支持给小两口带来了希望。

面对岳父的慷慨相助,小亮马上开始到处选房,在买房签约时由于小亮有事不便抽身,由岳父支持首付的这套房子便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在房子手续办下来后,小亮和小慧双方作为共同贷款人,每月小亮将自己公积金的钱取出转给小慧,由小慧来还贷。

在2016年,双方感情恶化,小慧提出离婚,在小亮试图挽回婚姻无果后,他收到了小慧发来了的离婚协议。在协议中,小慧主张房子归她,车归小亮。小亮出于小慧跟自己近十年感情的考虑并没有提出异议。但令小亮意想不到的是,小慧又提出让小亮缴纳房子两年物业费的要求。

妻子全然不顾夫妻感情的做法彻底惹怒了小亮,他决定寸步不让。

实际上,假若按照开始的协议约定,房子价值近600万元,扣掉未还贷款100多万元,还净剩400多万元,如此“划算”的要求却不足以满足小慧,直接引发长达四年的离婚诉讼。

小亮为了能赢得诉讼,辗转多家律所,了解不同律师对于小慧父亲婚后出首付的法律定性问题。他得到的答案各不相同——有律师认为一分不用还,认定是婚后财产;也有律师认为是女方父亲对女方的个人赠与,连同增值部分都可以主张个人所有; 还有律师认为可主张借名买房,房子归女方父亲所有。

当时正值《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适用混乱时期,判决结果五花八门,我们团队经过对具体事件的分析给出的态度是:婚后女方父母出资,没有明确证据能证明是对其女儿的单独赠与时,应当是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

经过仔细分析后,我们团队认为基于当时女方父亲将首付款全部打到小亮的银行账户的事实,这一动作难以推测出女方父亲存在排除小亮权利的意思表示。在具体分割财产时,法院应当会考虑女方父亲的出资贡献,大概率会倾向支持女方适当多分财产。但多分的数额顶格会以女方父亲当时出的全部首付本金为限,不可能支持本金部分对应200多万的增值。

最终小亮在其家人的参谋下,选择委托观点较为保守的我们。

2017年8月我们起诉至法院,对于双方离婚以及财产查明部分,双方没有异议。但对于女方出资首付款性质,双方意见分歧较大。

我方态度始终坚定认为,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女方出资首付款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并主张应当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同意女方适当多分。但女方代理人在出资问题上的表述多次变化,令人感到意外。

2017年9月6日开庭当天,女方代理人甚至质问法官“他们可否主张借名买房”,法官反问“你是代理人,这是你的决定”。对方竟然回复道,如果法庭能支持我们借名买房,我们就主张是借名买房,如果不支持,我们就主张是女方父亲对女方个人的赠与,本金加增值部分应当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面对如此不专业的表现,法官只好向其释明,如果要主张借名买房,需另案起诉。

在 2017年10月23日第二次开庭时,女方父亲作为证人,声情并茂地讲述了当时买这套房的情形,并表示这套房主要是用于自己养老。之后,女方父母另外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但该诉讼在开庭前夕,经法官向其律师释明法律风险后,女方父母当庭撤诉。

2019年1月8日在法庭第三次开庭发表代理意见时,我方依据此前设定的方案对购房款按时间线进行梳理,以该款项进入小亮的账户为基础,在结合法律规定下,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我方表示,考虑到首付款是女方父亲所出,愿意在公平分割的基础上给予女方适当倾斜。也同时回应了对方代理人关于女方父亲出资的法律性质的主张,对方曾在法庭上做了三次试探性的主张,包括以赠与女方个人名义、以借名买房名义、以投资购房名义,同时驳斥了其不尊重事实及法律规定的应诉态度。

2019年3月5日是第四次开庭,从身为律师的直觉可以感觉到,这次开庭画风的关注焦点明显与前三次有了变化,而且是一个不好的方向。

作为一审的最后一次开庭,相关事项均已查清,争议焦点只是对于女方父母出资性质的定性问题。

法庭上女方对我方伸出的橄榄枝完全无视,十分笃定地坚持要求依法判决。在当事人焦灼地等待了近四个月的时间后,2019年7月9日收到一审判决。判决写道,对于房产首付款部分,法院判决认为系女方父亲对女方的个人单独赠与,本金及增值部分均为女方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给予男方一半折价款。

虽然对一审判决有一定的心理预期,但这种“神操作”还是完全超出了我们的预料。

女方父亲出资的全部转账记录当初都是直接转到男方的银行账户,在出资的全过程中无任何的只字片言能推测出来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更有意思的是,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居然在判项中遗漏了判决双方离婚的判项。

在关于支付折价款的规定方面,女方向男方支付的期限是三十日之后,男方获得车辆,需向女方支付折价款的期限是七日内。在承担诉讼费时,男方承担了更大部分的诉讼费。要知道他们的财产仅仅只有一套房一辆车。这个判决结果与我们当初预期的判决结果相差有120万元。

不仅当事人非常气愤,我们也非常吃惊。

2019年7月19日,我方提起上诉。此时,当事人已向各个相关部门不断进行投诉、举报,试图证明案件遭到人为干预。原一审法院在收到我方上诉状当天,从我们上诉的内容中发现判项缺失的问题,马上提出要做补正裁定。但当事人拒绝接收。2019年10月上旬,一审法院以邮寄形式将双方离婚的补正裁定寄给了我方当事人。

2019年11月15日,在上诉期间,二审法院反复做调解工作,对于我们提出的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始终没有正面回应。就在我们对二审能否有公正的纠错结果心灰意冷之时,我们于2019年12月26日接到法院电话,要求我们当天下午马上去一趟法院。

当事人经过一审的程序后,已成为惊弓之鸟,在无律师到场的情况下,拒绝任何的程序,任何的签字。在法官一再催促之下,我们到达法院后,接到法官亲自送到我们手上的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那天阳光明媚,在冬天却让我们感受到了春天的暖意,仿佛是经历了寒冷而漫长的严冬后,阳光给予人们的温暖与希望。当事人激动得不知所措,除了致谢还重复地感叹,我们太难了!

最后一次开庭已进入疫情时期,改为线上庭审。2021年5月12日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拿到手,本次判决认定了女方父母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在判决结果上,考虑到女方父母的出资贡献以及照顾妇女的原则,女方适当多分;在判决给我方的房屋折价款上,将女方父母所出的首付款本金部分全额扣除掉;对增值部分体现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态度。这个结果与我第一次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的预判是一致的。

女方当庭表示不接受,立即提起上诉。2021年8月20日二审在线开庭,2021年8月31日二审判决做出,维持原判。

回顾该案,其实没有特别重大疑难的法律关系存在争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时正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适用混乱期间,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冲突之处。

我们曾向法庭提交了最高院民一庭的谈话纪要、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网所公布的类似案例、以及各地法官所发表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部分出资,资助子女购房的法律分析等。每一次开庭,我们专用的资料包是三大包。

当然,最重要的是当事人不放弃、不气馁的态度和绝对的信任给了我很大的力量。

虽然案件遇到过无尽的压力和阻力,但每一次开庭前当事人都会对我说,张律师你放手打,什么结果我们都能接受,我们完全相信你的专业判断,也相信你已尽了全力!

正因为此,我们在互相鼓励,相互配合下争取到了本该在四年前就应该获得的公正判决!

4 阅读:370
评论列表
  • 2022-12-12 04:50

    一审判决才是公正的,女方父母出资增值部分不应属于共有,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且没有赠予双方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