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是一名媒体副总裁(50岁) ,平时没什么事,副总基本上不负责,因为事情都是老总经理做的,王来到网上去无聊地调情,一边看直播,王尽力奖励一个名叫朱女士(21岁,今年大三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通过这种奖励,王最终加入了朱的联系方式。王先生很富有,最多送520元转账,通过这笔钱的攻势,朱先生同意见面。会面后,两人同意发生性关系,费用10,000元,王很坦率地直接说到20,000元。朱老师也很坦率,对王老师说: 买一送一,今年关于她可以。两个人的交易很愉快,彼此也很满意,当然,王在直播间还是经常光顾和奖励。不过,周一王和朱联系好想把“一”用了,朱同意了。但是当王到达一家旅馆时,朱出乎意料地放了她鸽子。他打电话说他有女朋友了,已经退休了,要求王不要再联系她。王老师没办法只好报案说他被朱老师骗了,我要拿回我的钱。
这个案例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作者只是模糊了原案中人物的名字,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明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以下笔者结合法律条文和法理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如有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王某打赏朱某的钱不能及时追回
《合同法》第185条[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称接受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和限制】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无偿赠与合同管理如果我们没有一个无效的例外情况下,一般发展情况下这些都是通过有效的,而且对于这种赠与合同以交付为成立要件。什么意思呢?比如我说我要赠与你500万,但是当这钱没有打到你卡里的时候,我随时进行可以撤销,但是因为一旦钱打到你的卡里,没有任何其他一些特殊教育情况就不能随意撤销。
在这种情况下,王的奖励朱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礼品合同,当王给朱时,礼品已经送达,因此不能撤销。王先生的钱无法追回。
王与朱购买"一送一"的协议无效。
《治安风险管理行政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进行拘留,可以发现并处5000元以下问题罚款;情节相对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人员或者500元以下通告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和朱某约定的“买一送一”属于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给予企业行政管理处罚:拘留或者罚款。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合同管理无效:(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政策法规的强制性标准规定。
根据分析上述法条,王某和朱某达成“买一送一”协议就是因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管理规定而自首无效。
结语:现在网络直播行业兴起,但是一些借网络直播进行线下的违法行为也层出不穷,尤其是卖淫嫖娼。网络打赏行为,无论是基于什么目的,如果你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你就应该知道这是一种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打赏就不能追回,所以打赏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来。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一要加大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和整治,严防违法犯罪在网上滋生;二是奉劝一些女大学生通过网络直播赚钱一定要有底线,否则一旦违法犯罪,世上没有后悔药。
副总裁变化成老师,大三女生变化成老师,哗,二十一岁的女学生找了一个退休的男朋友?钓到一个大富翁?
朱女士,朱先生,朱老师,究竟你想讲什么?[哈哈笑][哈哈笑][哈哈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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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多预付款1次了,女的找到金主了,不履约了,预付款不退了!男的去告了,告输了。
什么乱七八糟,狗屁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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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玩意!!!!文理不通,到底写的什么小编清楚吗?还是喝醉了胡言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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