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双方在遇到纠纷时,一方在维护合法权益时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如果方式不恰当导致损失,有理变无理,也要担责。近日,南京建邺法院发布一则房屋租赁纠纷案例,房东强行腾空租户物品时导致衣物损失,法院判其承担80%责任。
余某承租了黄某的房子用于居住,两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半年后,余某未能按约足额支付房租,双方协商未果后,黄某要求收回房屋,并给了余某数天时间搬家退房。但余某并不配合,黄某遂自行更换了门锁密码,并通知余某合同解除了,让他在约定时间内到场配合腾空房屋。余某还是未在约定时间内到场退房,黄某将余某的衣物打包,其间录制了视频。打包好后,衣物被放置在楼道中。当天,衣物被清洁人员全部清理。余某认为,黄某更换门锁、强制收房的行为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黄某返还押金、房租并赔偿损失。
黄某辩称,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但余某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押金按约抵扣违约金后无需退还,剩余租金可以退还。黄某多次催告余某要求其腾退房屋搬离,但余某不予配合,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余某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余某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虽然双方一致确认解除合同,但不影响黄某要求余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黄某有权依约用押金抵扣违约金。对于剩余租金,黄某应予返还。合同解除后,余某应当及时腾空房屋并恢复原状交还黄某,但余某在黄某多次催促后未能积极配合腾空房屋,存在过错;黄某更换门锁密码导致余某无法进入房屋,且在强制腾空过程中未制作物品清单并将余某物品放置在楼道中,未能妥善保管,导致被清洁人员误以为是遗弃物而清理,造成余某衣物损失,过错程度更高,因此法院酌定黄某对余某的衣物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维护合法权益应当依法采用合理的方式。房屋租赁合同因故解除后,承租人应当及时腾空交还房屋,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收回房屋,减少损失。承租人怠于交还房屋的,出租人在强制收房的过程中,要清点承租人遗留财物并妥善保管,同时制作财产清单、拍摄视频等,若出租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倪菁菁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