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发生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的婚外情案件,再次将公众的目光聚焦于此类情感纠葛的法律后果。
“你是老刘这辈子最爱的女人,我决不允许任何人伤害你!”这是2018年2月初,“人在旅途”对“小爷”的承诺。“人在旅途”是老刘的微信昵称,彼时他是一家央企某分公司负责人;“小爷”则是90后女孩、公司临聘人员阿蕊的微信昵称。
老刘出生于1964年,比阿蕊大27岁,比阿蕊的父亲也仅小1岁。阿蕊的哥哥阿康和老刘的儿子阿乐是高中同学。
2017年3月,阿蕊被介绍到老刘所在的这家央企工作不久,老刘就和她发生了关系。
在阿蕊看来,“真爱”可跨越年龄鸿沟。然而老公、老婆相称一年多后,老刘决定“不结婚”。通过缠、闹、举报等方式,阿蕊到老刘所在公司总部“讨说法”,希望通过婚姻来稳固这段感情。
老刘决定“破财消灾”。几轮谈判后,老刘说要给阿蕊“3个国企工作岗位及200万元补偿”。但支付200万元补偿款后,老刘报案了。
阿蕊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给妹妹出主意的阿康也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近年来,在情侣分手、同居关系解除或者夫妻离婚的纠纷中,经常会遇到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的诉求,一旦“过火”,可能将因敲诈勒索面临牢狱之灾。那么,其中的罪与非罪如何界定?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非法的占有目的。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而针对男女双方关系的不同,给付分手费的要求存在不同的权利基础:如果男女双方为夫妻,此时可以按照民事纠纷提起诉讼,其主张的补偿费用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权利基础;而如果双方仅存在恋爱关系,由此向对方索要分手费,则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是行为人必须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恐吓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具体到本案中,阿蕊通过缠、闹、举报等方式,阿蕊到老刘所在公司总部“讨说法”,进而谈判取得200万补偿费,符合此处的以威胁方法勒索财物。
最后是勒索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或有多次敲诈行为。依据《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至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而多次敲诈则指两年敲诈三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