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长春,有一位储户发现另一家银行的存款利息相对更高,于是打算把在涉事银行的钱转存到那家银行,这笔钱的总金额不足 10 万元。然而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涉事银行却表示必须要得到辖区派出所的同意才行,还声称:这是为了防范电信诈骗,避免居民遭受电信诈骗。
“储户取款需派出所同意”这样的事情发生,让人感到诧异,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首先涉事银行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以客户为中心,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防范电信诈骗方面,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防范意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等方式来降低风险,而不是将责任转嫁给派出所。同时,派出所也应该在保障居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干扰。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印发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用途。只要银行对储户核实资金用途后,即可让储户取款,无须派出所“加码”。
同时派出所在法律层面上是无权过问私人的合法财产,私人的钱款在银行中进出要派出所干涉,是滑天下之大稽,这应该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