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法院违法判决违法执行当事人请求政法机关依法查明

普普说故事 2025-01-13 19:17:51

近日,闫绍平反映了枣庄市人民法院违法执行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悉,2023年10月24日,华地评估公司派遣的评估人员仅有一人至滕州市执行评估任务,这明显违反了涉法房地产评估的相关规定,该规定明确要求评估工作需至少两名评估人员共同完成。闫绍平随即通过微信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李某反映了此情况,李某回复了并引用《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并宣布第一次现场勘察无效,评估公司下午重新派员进行现场探勘,然而,新派来的评估人员全程沉默且佩戴口罩,后经查证,此人并非华地评估公司的正式员工。闫绍平随即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枣庄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庭调查后。该人员到场后并没有实质性勘探和丈量,也未签字更没有参与任何调查,再次证明了评估过程的违规性。

鉴于上述两次评估均存在严重违规,闫绍平坚信这些评估结果应视为无效。然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未能有效纠正这些错误,甚至在后续的拍卖过程中,出现了更多违规操作,如拍卖流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第二次拍卖,且降价幅度过大,严重侵害了闫绍平的合法权益。

此外据闫绍平称,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查,但遗憾的是,在复查过程中,邓xx法官并未告知闫绍平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严重剥夺了闫绍平申请回避的权利,闫绍平认为这构成了程序违法。

执行程序违法

依据《资产评估法》,评估有效期不超过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威海华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6 日,有效期 1 年以内,截止日期应为2024年11月5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山东晟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至二层营业房,拍卖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超过法定期限,应为无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错误,原审判决不能作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

依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函显示: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鲁房协评20240709》号,山东振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晟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都提过异议,应当双方交费才对。现评估报告已超过一年,加上没有专家技术评审应无效的拍卖。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某严重地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亏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第十五条:当事人和利害吴系人对评估报告损出书面异议,依法需要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的,人民法院暂缓向评估机构支付预评估费用,待专业技术评审后再支付评估费用。且,在确定评估以及专业技术评审费用时,李某某没有让当事人参与协商费用数额,是李某某直接确定的,涉嫌利益沟兑,同时涉嫌职务侵占。

鉴定程序违规。按照文件规定,2011年签署的合同应使用鲁建GS2010-004软件进行造价估算,每平方米造价为413元。枣庄中院委托山东旭正审计公司评估。山东旭正审计公司违规使用GTJ2018广联达图形算量软件,是营改增使用于2018年以后的建设项目与夲项目没有任何关系导致每平方米造价上升至520余元,这显然与规定不符。

楼的现状高度为82.6米,而鉴定报告中却错误地记录为90米;同时,东侧的裙房及东南角部分并未建设,地下两层与地上三层合计约有400平方米的区域也未进行建设,但这些未建设部分却被错误地计入建筑面积之内。

再者,鉴定过程中还存在软件不匹配及人为调整计价软件的问题。山东旭正公司所使用的图形软件与计价软件并不兼容,即便使用旭正造价公司图形软件算量为约7000方混疑土:人为的修改计价软件为9280立方:悬除2280:,且存在人为故意调整计价软件参数的行为,导致混凝土及砌块等材料的计算量被错误地增加了约2280立方米,仅此一项就多计算了约150万元的工程价款。

涉案金额问题。案涉工程建设使用的水电费柴油和汽油是我公司交的,鉴定报告和原审判决中应当扣减而没有扣减,仅此一项又近56万多元。而且,根据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价款让利6%,工程造价900多万元,应当让利54万元,同时,因山东振兴公司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上访,经滕州市建工局协调,闫绍平垫付了民工工资30多万元,对这些费用法官对此应当扣减而没有扣除。

图纸审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图纸未经审查不能使用。2015年5月7日在枣庄中院开庭时,山东振兴公司向枣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审计图纸,双方质证后被法官当场否定。在2015年5月11日在枣庄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闫绍平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110张已经枣庄图纸审查中心审核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然而,在2019年12月4日开庭调查中,主审法官邵某说,这个案子是发回重审的案。法院并没有盖有枣庄图纸审查中心的图纸。法院现在判决书判决的楼与现状不相符。更于滕洲市历史遗留确权发证不一致!。第一次开庭判决被法官当庭否认没有使用,第二次发回重审为什么使用该图纸,不得不让人怀疑是否有利益输送。

质证程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山东振兴公司提交了审计图纸1份共计110张以及结算书一份,而山东晟韬公司则提交了混凝土和钢筋的相关证据。然而,在2020年4月15日的谈话笔录中,谈话人邵某伟、李某歌、书记员张某证实,邵某伟叫晟韬置业公司工作人员闫某、高某赋拍照完图纸和结算书后,闫绍平没有进行质证就直接作出了判决。这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因为证据未经质证就被用作判决依据,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债权归属问题。原审判决闫绍平承担债务400多万元,其一、二层楼房建筑面积2000多平方,即使按枣庄中院委托评估的价值也2000多万元,该价植完全能够偿还申请人债务。且闫绍平已经查封了该部分财产,不会存在转移财产的问题,对其债权有保障。终止执行不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因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审判决以及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错误,且该案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中。为此,现当事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平台实名举报,现已受理。

为避免本案进一步错误,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勘察,判决楼与实际楼是否相符,如不相符,请求暂缓执行,等两高审查后再做执行。

闫绍平表示,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依法查明真相,严惩李某等涉案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闫绍平称将持续通过合法途径,坚决捍卫自己的权利,直至正义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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