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16日,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发出全省法院系统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本报讯“现在向你们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虽然你们处于离婚诉讼阶段,但要继续关心、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4月16日,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向诉讼离婚的金某某和张某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金某某和张某都是“85后”,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小某,现年12岁。金某某以其与张某已经分居四年为由起诉离婚。
案件受理后,法官在阅卷时发现张小某正处于学习、成长的关键阶段,为减少离婚纠纷对张小某产生的不利影响,法官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引导二人关注孩子健康成长的精神和物质需求,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依靠。一方面,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父母是子女之本源,舐犊情深,亲慈恩重,父母的抚育和关爱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用一句句温暖有力的话语,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增强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防止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发生,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据悉,从2023年1月2日发出全省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到此次全省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调兵山市法院一路探索、持续创新,不断丰富婚姻家事审判工作实践。
调兵山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房涛表示:“法庭是‘公堂’,也是‘课堂’,我们将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意见要求,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加大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为引导全社会更加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辽宁法治报记者 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