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王某交付首付款后,发现不能办理贷款,于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

七星和宜 2022-11-17 15:09:47

“房子虽然没买,但是首付款我不能退给你!”辽宁沈阳,王某交付首付款后,发现不能办理贷款,于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但是开发商不同意。于是,王某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首付款。王某一直都想为儿子买套房,恰巧这两年房子的价格比较低,而且还有很多现房,他认为这是买房子上车的好时机,于是选择了一个大型的楼盘进行咨询。房屋销售人对其进行了详细介绍,而且带他去看了房子,目前房子已经建好,只要王某愿意,随时可以交房。王某选中了一套自己中意的房子,当天就签署了认购承诺书并且支付了定金3万元,几天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房屋单价每平方米11619.50元,总价款1013918元,首付款513918元,贷款50万元,定金转为首付款。但是王某在办理贷款时,发现自己不符合办理贷款条件,于是找开发商说明原因,并要求退还首付款。

开发商在目前的行情下,能卖出去一套房子多不容易,而且双方有合同约定,开发商坚决不退首付款,无奈之下王某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王某提出:(一)《民法典》规定,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王某认为自己是真心地想买房子,而且,当时自己提供的资料,也经过了销售人员的审核,但是因为贷款政策的原因,导致自己不能办理,所以此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应该解除合同。(二)《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王某认为既然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开发商就应该按照规定返还自己的首付款。开发商则辩称:(一)王某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是由于王某的原因未能办理贷款,也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剩余房款,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依据相关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退一步讲,王某构成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即使开发商退还首付款,王某也应该支付10%的违约金,即赔偿10.3万元的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均同意解除合同,原审法院予以准许。王某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贷款,亦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剩余购房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开发商要求涉房屋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而且开发商也未提供因王某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故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最后判决开发商扣完20000元违约金后,返还王某购房款493,918元。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王某负担。法院判决后,开发商过低认为违约金,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法庭上,开发商认为王某应该人按照主合同第八条(累计应付款的10%)向其支付违约金。而一审判决判仅仅令王某承担的2万元违约金,甚至低于王某曾经交纳的3万元定金(已转为购房款),根本体现不出法律对违约一方的教育引导作用。最后,开发商还深情流露地表示,在当前经济下行,尤其是房地产行业遭受重大困难的背景下,如果任由购房者在付出极小代价甚至不付任何代价的情况下随意解约,将使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发生混乱。而王某则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本案中,王某对于其交纳的定金3万元,无权要求返还。原审将违约金调整为2万元显系不当,本院予以调整。二审法院判决,开发商可以扣除3万元定金,然后返还剩余的购房款483,918元;在目前的情形下,房地产开发商能生存下来已经不容易,王某能够从开发商手里拿到首付款更是实属不易。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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