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最常使用的手段就是拆迁,将农村变成城市,地多了,钱也就多了,钱多了,国家才能发展。当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完成的差不多的时候,我国的拆迁工程也就几乎落幕了。
不过,一个城市想要发展,也需要土地的支持,比如说修建地铁、修建高速公路、修建度假村等等。
修建这些设施就需要地,很多人因为城市的发展计划而受益,他们可以获得一大笔补偿款或者获得更多的房子。
因此,一提到拆迁,大家就很高兴,因为拆迁意味着自己要发达了,要有一大笔钱进账了。
不过,2013年,武汉因为修建高速公路需要拆掉一些高楼大厦,而这些房子的主人却显得不那么高兴。
李女士在2001年购买了一间商铺,当时花了一百一十万,如今房价飞涨,这间商铺价值三千万,而政府给出的估值却只有一千五百万。李女士不满意这个估值,不愿意签署拆迁协议,迟迟没有搬走,地铁的修建计划也就一直耽误着。
到底是钉子户还是估值有问题?2001年,李女士购买了一间商铺,使用权七十年,她当时一共花费了一百一十万。
这笔钱在当时可是一个不菲的数字,在那个万元户都少的年代,李女士竟然可以用一百一十万买房,可见李女士的魄力。
李女士花这么大的价钱买这间商铺的原因就是认准了这间商铺会涨价,因为这里的地理位置很好。随着时间的流逝,商铺的价值如李女士所料,一直呈上升状态,到2013年,这里的房价就达到了十万块一平。
但是因为这里的位置太好了,没有人愿意将这里的房子卖掉,所以这里的房价也只能是估价,没有实际交易价格。李女士在几年前就将这间商铺租了出去,一年的租金有六十万,这六十万成为李女士一家的主要收入来源。
后来,政府出发一个规划,规划上面写着,李女士的这间商铺要被拆迁,因为这里要修一条地铁。
修地铁是一件利民的好事,因为有了地铁,百姓的生活就更方便,也会带动武汉的发展。
尽管李女士很舍不得自己的商铺,但是她也认为修地铁是好事,所以她愿意接受政府的规划。
可是,让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政府给的补偿款太少了,是自己房子实际价值的一半。
政府给李女士的补偿款是一千五百万,但是按照李女士商铺的面积和预估房价来看,她的这间商铺怎么也值三千万。
如果政府给的价格与三千万差的不太多,李女士也就接受了,但是现在政府给的价格只有这个房子实际价格的一半,李女士表示接受不了。
她几次和政府交涉,但是都没有达成一个满意的结果。
政府不愿意对自己的价格退步,李女士也不愿意接受政府的价格,双方就这样僵持着。
在地铁修建工作已经耽搁了一年的情况下,政府不愿再搁置工程,给李女士下了最后通牒。
如果李女士不接受政府的价格,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政府就要采取强拆手段。
政府将自己的通知贴在李女士商铺的大门上,通告的有效时间是二十天,但是李女士并没有实际接收到通告。
就这样,李女士的房子被政府强拆了,她很不满意政府的行为,将政府告上了法庭。
李女士与政府的争议点李女士与政府的争议在于两点,第一个是李女士不满意政府选择的估值单位,她认为估值单位应该由所有业主选择,但是自己并没有进行选择。
对此,政府给出的回答是,估值单位的选择并不是政府作出的决断,而是由所有的商铺作出的选择。
而李女士不满意的正在这里,做出选择的其实是商铺的承租方,而不是商铺的所有权人。
李女士认为这一程序是有问题的,拆迁对应的主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不是使用者,政府让使用者进行选择,他们的选择能代表所有权人吗?
李女士的这一点怀疑是有理的,应该是事件的当事人作出选择,本次拆迁事件的当事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如果非事件的当事人作出选择,那么这样的选择是公平的吗,是维护所有权人利益的吗?
双方的第二个争议点在于价格,政府给出的价格是一千五百万,而李女士的心理价格是三千万。
李女士的计算方式是自己的商铺有二百八十多平,一平的价格在十万左右,再加上自己的装修费用,补偿怎么也要在三千万左右。
而政府找的估值公司的计算方式是李女士的商铺一年租金六十万,商铺的使用期限是四十年,李女士已经使用了十二年,还剩下二十八年,价值大概在一千五百万左右。
李女士对这样的估值方式很无语,她认为房屋除了有出租价值之外,还有一个实际价值,就比如说一个房子能租一千元,不代表它的卖价就低。
估值公司不按照房子的卖价计算,而按照租赁计算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并且李女士说,即使退一步讲,自己的商铺按照租金计算价值,自己的商铺使用期限不是四十年,而是七十年,这一点在房产证上写的清清楚楚。
李女士与政府的争议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结论,所以地铁工程一直没有开工,但是城市的建设是拖不得的,所以政府最终才用了强拆手段。
李女士将政府告上法院之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女士取得胜诉,政府需要赔偿李女士的损失。
法律分析:李女士和政府谁更正确?李女士和政府的纠纷是金钱纠纷,是对拆迁款的估值不同产生的纠纷。我们先来看李女士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关于估值公司的选择问题。政府选择估值公司是通过公开的方式选择的,它将公告贴在了商铺里面,经过商铺的确认之后,政府最终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选择了这家估值公司。
从形式上来看,政府没有问题,它的选择公开透明,但是,从实质来说,政府的做法是有一定问题的。
就像李女士说的那样,做出选择的人都是商铺的承租人,不是商铺的所有权人,商铺的承租人有选择的权利吗?
对于拆迁这样的事件来说,它对应的主体就是商铺的所有权人,做出选择的人只能是商铺的所有权人。
政府不加限制地让所有人进行选择是不合理的,这样的多数选择并没有公正性而言。试想一下,路过的人看到了这个公告,觉得好玩就参与了选择,他的选择有效力吗?
这个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政府没有限制选择的主体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抛开估值公司的问题之外,就是估值公司选择的估值方式,它选择以租金的价格进行估值,而不是买卖的价格进行估值,这样的选择有依据吗?
我们先来看拆迁这个问题,拆迁买断的是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而不是所有权人的收益权。
难道拆迁之后,所有权人还享有这个地段的所有权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所有权人失去了所有权,拆迁应该补偿的就是所有权人的买卖价值,而不是收益价值。
也就是说,拆迁参考的价格应该是这个商铺的卖价,当然,如果国家的经费有限,卖价可以适当降低,但是不能用其他的方式进行补偿。在这个拆迁款的争议之中,李女士也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即为何不按照七十年补偿,而是按照四十年补偿。
对此,政府给出的回答是商铺的使用期限就是四十年,李女士的房产证上写着七十年一定是弄错了。
没错,我国确实规定商铺的使用期限是四十年,但是李女士的房产证上清楚地写明她的商铺的使用权限是七十年。
如果是房产局弄错了,这份错误的代价需要李女士来承担吗?如果让李女士承担是不是有些说不过去呢?
而且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住宅的产权是七十年,商铺的产权是四十年,但是我国还没有发生过住宅到期和商铺到期的情况。
如果真的到期了,国家会做出什么调整,国家会真的让到期的所有权人搬到大马路上去生存吗?
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根据专家的预测,如果房子的使用权限到期了,国家很有可能会延长使用权限,这要根据当时国家的发展状态来看。
而政府现在就断定商铺到了四十年就收回,这样的断定没有依据。
如果到时候真的延长了商铺的使用权,政府还会继续补偿所有权人吗。毕竟当时买断的不是所有权而是收益权,按照法律规定来说,政府是需要继续补偿的。
根据这些依据,我们能够发现,政府在这次的拆迁中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政府败诉。
拆迁涉及到百姓最深的利益,政府千万不能马虎,给百姓的利益造成损失。
虽然说当公共利益遇到个人利益的时候,个人利益需要给公共利益让步,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个人利益让步的同时,需要接受补偿。这就是为了防止个人利益损失,不能让百姓既让步又承担损失,这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