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最终结算、如何确定最终价款?

星哥杂说 2018-12-04 09:54:24
工程未最终结算、如何确定最终价款?

【案件】

2012年,城建八公司承包煤炭科学研究院采育生产基地的建筑工程后将部分道路铺装及管网焊接工程分包给谢某。2012年2月至9月,谢某依约完成了相应施工。经城建八公司工作人员确认,谢某完成的劳务工程作价953449元。城建八公司已向谢某支付工程款626000元后,剩余327449元一直拖欠未付,谢某提起诉讼,城建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分歧】

1.城建八公司认为:没办理涉案工程的最终结算,无法确认劳务费总额和欠付的数额;双方在建委对工程作了竣工备案,应以竣工图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

2.谢某人为,其提供的收据、明细单、合同等证据经城建八公司工程负责人签字认可,可以认定双方已就谢彦之的工程进行验收并就相应劳务费用进行了确认。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城建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谢某给付劳务费32744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谢某给付上述款项自2012年9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法律规定,不具备承包人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谢某与城建八公司缔结了事实上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虽然谢某不具备建设工程劳务施工资质,但其已完成相应施工,则城建八公司应依约向谢彦之给付劳务费。谢某提交的记载有工程量和劳务费金额或劳务费计算标准的收据、明细单、合同及证明均已经城建八公司工程负责人签字确认,则可认定城建八公司已就相应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已结算劳务费金额,在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竣工备案的竣工图并不能推翻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收据、明细单等证据的效力。

【温馨提示】1. 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或者转包人迟迟结算、结算后迟迟不付款等现象较为普遍,建议承包人根据工程的序时进度、及时联系发包方(或转包方)工作人员通过收据、明细单等方式对工程量及相关费用进行确认。2.虽然承包协议中未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的责任进行约定,也未对工程进行最终结算,但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或转包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可确认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相关收据、明细单作为结算时间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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